浙江在线02月27日讯 原告拿着一张20万元的借条来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而被告却坚称,自己根本没有出过这张借条,也根本没有向对方借过钱。那么,究竟是谁隐瞒了真相?
面对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昨天,宁波象山法院通过测谎仪对双方进行测谎,将测谎结果作为法院判决上的心证,并综合其他相关证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究竟是否借过钱?
2011年11月,家住象山爵溪的村民叶某,拿着一张20万元的借条来到法院立案,要求家住丹东街道的励某归还借款20万元。
叶某诉称:2010年2月1日,励某因需向自己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
借款后,自己多次向励某催讨,励某表示其有一个诉讼官司正由法院在处理,对方赔偿款支付到位后,会将借款还给原告。
当年10月,原告得知励某已获得40万元赔偿款,便向励某催讨借款,但励某拒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并否认借条系其出具。
因励某借款一直未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励某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
2011年12月底,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
案情迷离,双方同意测谎
在庭上,被告人励某答辩称:自己对发生过的借款会有记录,但从来没有向叶某借过20万元,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
励某还指出,2010年7月份,曾委托叶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曾按叶某的要求,在3张字条上签过字,所以,励某认为,叶某是利用该3张字条之一,伪造了20万元的借条。
在审理过程中,经被告励某申请,法院就借条的真实性,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2012年11月,法院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遂该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激烈,一方坚持说借了,一方则坚持说没借。
因为案情迷离,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多次调查未有结果。
为慎重处理本案,查明事实,在征得原、被告双方自愿接受测谎测试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委托宁波市公安局,对励、叶某进行测谎。
今年1月25日,宁波市公安局出具测谎分析意见:
在对测试图谱及测前、后谈话等其他相关信息综合分析后,被测人叶某,对案件的相关陈述不能通过测试;被测人励某,对案件的相关陈述通过了测试。
综合相关证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司法鉴定,借条上的签名,应认定励某本人的签名。
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借款交付情况进行审查,原告叶某对于20万元来源和案外人周某的陈述不一,且在庭审中对于借款来源于银行的说法予以否认,又不能对调借款项的基本事实作出常理解释,并且叶某确实曾帮助励某,办理过励某与其前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事宜,故法院不排除原告伪造借条的可能。
此外,测谎结果表明,叶某不能通过测试,说谎显示明显,其主张的借款事实难以成立。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定,叶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并据此法院驳回了叶某的诉讼请求。
象山法院承办该案的姜法官表示:“我们的判决,不是单凭这个测谎结论的,而是把所有证据结合起来。测谎结论,只是为最后的判断提供了一份依据。在事实描述上,叶某对于20万元的来源和案外人周某的陈述矛盾较多,难以信服。 ”
姜法官还表示,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测谎结论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用以加强法官的内心确信。
一般情况下,直接证据(借条)的证明力,显然大于间接证据,但当直接证据明显矛盾,有悖常理,而数个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多个间接证据结合到一起,形成证据锁链所证明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的情况下,这多个间接证据,就有可能大于直接证据的证明力,这些间接证据,就成为“优势证据”。
法官运用逻辑推理,通过一组间接证据,来推导某一事实,需要一个较为客观的证据来印证、支持、加固证据体系的可信度和证明力,从而使法官内心对法律真实更加确信,而测谎结论,正是起到这一作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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