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7日讯 谢先生做梦也没想到,20年前买的房子最近居然被卖家当成了女儿的嫁妆,送给了女婿。
为了要回房子,他将当初的卖家、曾经的好友李先生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当初的购房款,并赔偿他损失。江东法院近日判决此案。
2万元买下40平方米婚房
谢某今年50岁,在江东区一套40多平方米的小房子里住了20年。
这房子原来是李某夫妇的单位集资建房。谢某住在李某夫妇的隔壁,两家人关系不错。
上世纪90年代,李某下海做生意,赚了一些钱,想换一套新居,而那时谢某正准备结婚,也想买一套小户型做婚房。
虽然李某夫妇的房子属于代建房,没有房产证,只有房产代建合同和购房收据,谢某还是毫不犹豫地买下了。
两人请来共同的朋友贺某做见证,谢某拿出2万元来,李某则当场把合同和收据都交给了他。
谢某如愿住进了新房。
1997年,谢某得知这套房子可以做房产证了,赶忙去办理手续,但被告知权证须与原始购房发票记载的名字一致。因为发票上的名字是李某妻子岑女士的。谢某只好做了个登记在岑女士名下的房产证,并支付了各项税费。
此后,他一直千方百计试图寻找岑女士来办理过户手续。但一直联系不上。
后来好不容易找到了李某,谢某却得知:李某和岑女士已经离了婚,带着女儿搬到了杭州,双方断绝了联系。
谢某只好暂且将过户搁置起来,在这套房子里一住就是十多年。
房子被卖家做了嫁妆
但让谢某没有想到的是,2011年底,他意外碰到了多年未见的岑女士。
谢某提起20年前的这桩买卖,要求岑女士协助他办理过户手续,不料却被岑女士拒绝了。岑女士不仅拒绝,还要求他尽快搬离。
谢某怒不可遏,当即到江东法院起诉岑女士,要求法院确认该处房屋归他所有,岑女士协助他办理过户手续。
同一天,岑女士也到法院起诉谢某,要求他出屋。
从岑女士的诉状里,谢某才知,这套房子早在几个月前,已被岑女士作为女儿结婚时的嫁妆,过户给了她女婿。
岑女士也被告知,因为房子已经不在她的名下,她来起诉是不对的,要起诉的话应该她女婿来。
两人双双撤诉。
几天后,谢某变更了诉求,再度起诉到江东法院。这次他的对象是岑女士和李某两人,他要求岑女士和李某归还他2万元购房款,并赔偿他这20年来房子的涨价损失近50万元。
女方说对卖房“不知情”
对谢某的起诉,岑女士解释得很简单:“一直以来,我只知道那处房子有人住,压根不知道房子被卖了。”
她说,她从未授权前夫处理,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损失应由谢某自行承担。
法庭上,李某也说:“我们夫妻关系不好,买卖不告诉她也是正常的。”
谢某无奈,只好请来当年买房的见证人贺某出面作证。贺某说,当年买房的时候,岑女士和李某的确还住在一起,她大致是知道这件事的,也有可能不知道具体的交易价格,也没有拿到过购房款。
一时间,也无法证明岑女士到底知不知情。
起诉状透露了“真相”
眼看案件又陷入僵局,法官想起之前谢某和岑女士分别都来法院起诉过对方,两人的诉状里会不会有什么蛛丝马迹?
仔细阅读了岑女士的诉状,法官发现了一句关键性的话。岑女士在诉状里写道:“我在离婚前,我想我的房产给我前夫转让或送给他人,去房管部门查后,知道我的房产归我,请求法院判令他搬出。”这说明,岑女士是知道这起交易存在的!
在自己的诉状面前,岑女士终于承认,她知道这起交易的存在。那时女儿结婚,她想买一套房子,给女儿女婿作为小两口结婚的礼物,却被告知限购了。一查才知道,她以为早就被卖掉的房子原来还在自己名下,索性就把这套房子过户给女婿,做了女儿嫁妆。
法院判赔50万涨价损失
江东法院认为,虽然产权登记人仅为岑女士一人,但这套房子其实是岑女士和李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房屋买卖之时,岑女士已经知道房屋出售的事实,而且在谢某实际居住长达10多年的情况下她也没提出异议,应视作同意出售该房。
岑女士将上述房屋转让给女婿,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致使谢某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房屋买卖合同应予解除。岑女士和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近日,江东法院判决岑女士和李某退还谢某2万元购房款,并另外赔偿他房屋涨价损失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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