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1日讯 2月22日,30岁的陈某来到江山市公安局贺村派出所寻求帮助。原来,他把女儿抱给别人抚养,并收了对方2万元钱,现在后悔了,想抱回,但找不到女儿的下落。在民警的帮助下,孩子已回到亲人身边。而陈某的这一行为已触犯了法律,现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深夜得知,前女友已产女
2012年4月,30岁的陈某认识了20岁的女孩朱某,两人很快就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但这种关系只维持了两三个月,他们就分手了。
今年2月4日晚11点多,陈某突然接到朱某打来的电话,说她把他们俩的小孩生下来了,是个女儿,现在正在衢州红会医院。陈某立即赶到医院,朱某的妹妹在一旁照顾朱某母女。
医生告诉陈某,朱某只交了100元钱,根本不够支付医院的费用。陈某身上也没钱,第二天去朋友那里借了15000元应急。陈某打电话给朱某的母亲,希望她能来照顾朱某和她刚出生的女儿。但令人意外的是,朱某的妈妈居然说把小孩抱给别人抚养。
尽管陈某打电话通知过朱某的父母,但他们都没有来医院看望朱某。原来,朱某的父母早已离异,所以对朱某的事他们也不怎么管。在医院住了几天后,朱某就出院了。
无力抚养,荒唐父亲卖女
据陈某说,他初中毕业后就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家里还有一个6岁的女儿,是父母帮着抚养的。这个女儿也是陈某多年前和另一名女友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生下来的,现在女儿的生母也不知去向。
陈某和朱某都没有能力抚养刚出生的女儿,双方的父母也都不愿意帮忙。陈某把这事和朋友姜某说了,姜某就提议把孩子抱给别人抚养。陈某把这个想法告诉了还在住院的朱某,朱某想想实际情况,也就同意了。
2月14日下午,姜某带了一名女子过来让陈某把孩子给她领养。那名女子要求陈某出示孩子的出生证明,而且要跟他签订协议。陈某把出生证明交给了她。当天晚上7点多,姜某又带着这名女子过来,一同前来的还有一位中年男子。这名中年男子和陈某签订了协议。其实这一男一女也是中间人,他们是帮自己的哥哥领养。
中年男子要求陈某、朱某都要签字,而朱某当时在家里,陈某担心她不签字,就在姜某的提议下临时找了人替朱某签了字。双方签好协议后,中年男子交给陈某2万元钱,就把孩子抱走了。
事后反悔,寻求警方帮助
春节期间,陈某和母亲到干妈家喝喜酒。席间,陈某说起他和朱某生下的女儿的事情,干妈劝他自己带。这番话,令陈某母亲改了主意,她叫陈某将两万元退给别人,另外再给领养的人几千元补贴,把孩子抱回来。
陈某跟姜某说要将孩子抱回来,让他帮我联系一下领养孩子的人。姜某打电话给领养孩子的人,但对方已不愿意再将孩子抱回陈某了。
无奈之下,2月22日,陈某只好到江山市公安局贺村派出所找到民警,主动交代了事情的经过,希望民警帮忙抱回孩子。经过警方的努力,孩子当天已回到亲人身边。
陈某把亲生女儿抱给他人抚养,收取对方2万元,这一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40条,涉嫌拐卖儿童罪。因为陈某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还2万元钱,现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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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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