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海盐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普通民间借贷案件,但因原被告双方以微信聊天达成借款意向的特殊借款方式,在开庭前就备受关注。
原告卜先生,被告马女士,二人既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也是朋友。
2012年5月4日,双方在微信聊天时,马女士称有一笔保险款即将到期,自己急需现金续期又苦于手头正紧,想向卜先生借款8万元并承诺几天后就会归还。
卜先生随即将在中国银行将8万元现金存入了马女士指定的账户。没有写下借条。
事后,虽卜先生多次讨要该笔借款,但马女士说8万元并非借款而是生意上的加工款。
今年1月31日,卜先生起诉到海盐法院,向法院提供了中国银行的汇款凭证一份以及当时与马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复印件)。最终,马女士同意分期归还此8万元。
法官说,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的聊天工具,其搭载在手机上,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以往并不能作为直接的证据。
不过,由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了新民诉法,其中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也正因为如此原告才有了起诉的依据。
法官表示,虽然现在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已经被法律所认可,但要将其作为有力的呈堂证供实现证据的效力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一方面,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的身份认定上举证一方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其当时与其聊天的就是案件当事人;另一方面,作为微信这样方便快捷的聊天工具,必须出具手机原件,而且保证当事人在聊天的过程中没有删除部分聊天内容,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认定聊天的真实意图。
一般来说,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一方应同时提供公证书等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证明该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以及确实是涉案本人,否则法庭很难通过单一的聊天记录断案。(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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