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3日讯 “没想到才两个星期,法院就帮我把难题解决了!”家住平阳的林先生向鹿城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后,满心欢喜地说道。
林先生原持有准驾车型为BCG的驾驶执照,有效期限至2010年2月止。2010年4月12日,林先生向交警部门申请更换新证,变换为准驾车型A2,按规定需两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2012年7月,林先生向当地车管所递交身体条件证明时,受理人员以未到检验时间为由,退回了林先生的申请,让他按照驾驶证副证页提示的10月再来提交。去年10月9日,林先生再次向当地车管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已经超过期限,所持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必须再次接受交通规则学习,通过相应考试之后方可恢复驾驶证的使用。此时,林先生才发现,驾驶证上的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09年10月4日,而非2010年4月12日。
这下,林先生急了。他认为,自己于2010年4月更换新证,而驾驶证副页上提示“每两年10月”提交身体条件,因此在去年10月提交符合法律规定。“当时是因为交警支队发证时错误登记了有效期起始时间,才造成我的驾照被注销。”随后,林先生于去年10月24日发函给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求依法更正驾驶证有效期限,并恢复驾驶资格。
但之后,林先生一直得不到交警支队的回复,去年12月27日,他将交警支队告到了鹿城法院,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通过初步审查,法院认为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可能存在工作失误,便和交警支队法制办取得联系,希望其能核实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不当,若情况属实,建议立即纠正错误。交警支队核实后,确认林先生诉称的情况属实,立即启动自纠程序,重新审核后,给林先生换发新驾照,更正有效期并注明“2013年1月14日起恢复驾驶资格”。林先生当即向法院递交了撤诉报告。此案从受理到解决仅用了两周。
“案件审理初期,如发现行政机关明显存在违法或不当的行为,立即启动行政自纠程序,对当事人、行政机关、法院审理都有好处。”行政庭副庭长李元表示。2013年以来,该院行政庭积极尝试与市、区两级行政机关建立自纠机制。截至2月底,该庭审结的案件中已撤诉结案的11件,其中通过行政机关自纠或是与当事人达成协议而撤诉为7件,案件审理周期均在一个月以内,其中5件案件在开庭前成功化解,2件案件当庭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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