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5日讯 昨天上午,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边缘智力”男子在公交车上打劫的案件。
被告人李某,江西籍男子,现年31岁。5年前,他从老家来温务工,一直在建筑工地从事简单的技术活。案发前,他在市区黄龙一建筑工地做泥水匠。
去年11月10日晚10时许,在市区黄龙住宅区,李某上了一辆55路公交车。李某上车投币后,随即掏出一把西瓜刀,抵住司机刘师傅的肩膀,要求刘师傅将门关好,并威胁其交出身上财物。当时这辆车上共有5名乘客。之后,刘师傅和一名乘客趁李某不备将其制服。刘师傅在夺刀过程中手部受伤。
经温州市康宁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案发时为“边缘智力”,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庭审中,李某语言表达与常人无异,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
李某交代,案发当天晚上6时多,他和一帮工友吃饭喝酒,直到当晚10时左右。散宴后,他自觉囊中羞涩,便借着酒胆,回宿舍取出西瓜刀去抢劫。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属于公共场合,被告人在公交车上抢劫,一则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二则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进途中,可能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机、乘务员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的重大损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因而危害特别严重。
被告人李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虽然其案发时为“边缘智力”人,但具备完全责任能力,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63条第二款规定,李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李某在抢劫时,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未取得任何财物,是犯罪未遂,事后又能如实供述其罪行,鉴于李某犯案时处于“边缘智力”,可酌情从轻处罚。
昨天,鹿城区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本报记者黄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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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智力”为智力水平分级的一种,是指处于平常智力(85~115)和低下智力(70以下)之间(84~70)的智力水平。属该智力水平的人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但在复杂情况下难以适应,需要帮助。他们有一定学习能力,可读完小学,甚至可进初中,在升学竞争很激烈的情况下,难以进入更高级的学校。可从事半技术或比较简单的技术性工作。
边缘智力人,具有法律上的完全责任能力,他们犯罪,也要接受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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