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伤人的交通事故中,约有6成是涉及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的。图为昨晚甬城街头处处可见的电动自行车。记者唐严摄
浙江在线03月19日讯 昨天,奉化法院判处了一起特别的“酒驾”案,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致人死亡,被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孙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法院最终仍对他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案件经过酒后骑电动自行车撞倒老人
孙某,今年32岁,奉化人。
去年12月的一天早晨,天下着大雨。孙某骑着电动自行车送孩子上幼儿园后,转身来到了菜场旁边的小饭店吃饭。为了驱寒,孙某点了一瓶白酒,一个人“小酌”了一番。
大半斤白酒下肚,孙某继续留在店里躲了一小会雨,可眼见外面的雨没有停的意思,已酒劲上来的孙某骑上电动自行车,决定冒雨上路。
当经过一老年活动中心门口时,孙某隐约看到一老人突然从门里走了出来。他下意识地刹车想避开,但由于他酒后反应迟钝,避让不及撞上了老人。老人当场倒地,孙某本人也重重地摔在地上。当旁边的群众把孙某扶起来后,发现老人已经不省人事。事后,老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交警对孙某进行了酒精测试,检出血液酒精含量高达392.7mg/100ml。按照醉酒驾驶的界定标准: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孙某血液酒精含量已接近醉驾标准的5倍。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孙某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驾驶员因“醉酒”获实刑7个月
庭审时,当孙某被问及事故发生时头脑是否清醒。孙某表示,自己当时喝得有点多,人有点晕晕的,脑子不清醒。
依据调查,当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2.5倍;达到10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4.7倍。即使在少量饮酒的状态下,交通事故的危险度也可达到未饮酒状态的2倍左右。酒驾猛于虎,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酒后驾驶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本案中,该起事故发生段为非道路,且孙某驾驶的为非机动车,虽无法用传统意义上的酒驾来进行定义,但该事故的发生与孙某的醉酒状态不无关系。奉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加上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这一从重量刑的重要情节,孙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该案的经办法官说:“在该案中,如果孙某没有醉酒这一情节,综合考虑其自首和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因素,会对他判缓刑。醉酒驾驶是量刑所要考虑的一个非常重要情节,案件中只要涉及醉酒驾驶,一般不会对被告人判缓刑。”
法官说法如涉案电动自行车超标,将参照机动车量刑
如果该案中的事故发生地属于道路的话,那被告人孙某的罪名和量刑是否会有所不同。针对该问题,记者采访了该案的经办法官王法官。
“那将以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险驾驶罪对孙某量刑。”王法官解释说,因为该事故的后果比较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当同一行为涉及两项罪名时,当以“从重”的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危险驾驶罪则最高是拘役六个月。
“另外,该案中如果孙某的危险驾驶罪成立的话,还有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孙某驾驶的是超标电动自行车。”
据了解,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相关文件,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跟机动车一样须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有规定,包括“醉驾、酒驾”等处罚。
据宁波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时速小于20公里,二是总重量小于40公斤,三是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任何超过这三项标准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就达到了机动车相关国标里轻型摩托车的标准,也就是俗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被认定为“机动车”。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按照新规定,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如被认定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就要承担与驾驶“机动车”相同的法律责任。
“如果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无论有没有事故发生,都将面临法律处罚,这和驾驶机动车完全一样的。”王法官说。
交警部门电动自行车出事故,可能会被追究是否超标
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酒驾问题,记者采访了一位路面执勤交警张警官。他说,目前交警部门在查的主要是一些改装过的电动三轮车以及一些没有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对于酒驾,他们还是以查机动车为主,有时顺带会查一下电动自行车。“目前还没有单独查超标电动自行车醉驾,因为电动自行车量太大,而且是否超标也一下子很难判断。但是如果电动自行车出了事故,在必要的时候,则会将电动自行车送到相关部门去鉴定,追究是否超标。”
张警官还说,据他多年的路面执勤经验,在涉及伤人的交通事故中,约有6成是涉及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的,而这些电动自行车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明显超标的电动自行车。
查获的非法销售的“椒江”号牌。通讯员鄞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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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电动自行车实是二轮摩托车两家非法销售点被查处
明明是一辆二轮的摩托车,居然拿的是电动自行车备案证,还上了像模像样的“椒江”号牌。近日,鄞州交警部门顺藤摸瓜,查处了两家非法销售点。
今年以来,鄞州交警大队大嵩中队民警在路面巡查和接处警过程中,发现了不少悬挂“椒江”号牌的二轮车,而且上升趋势明显。起初,民警还以为这些二轮车是悬挂了正常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经过多次路面检查,发现这类车辆其实是使用燃油发动机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所谓的“椒江”电动自行车号牌,只不过是一个幌子。
而且这类车,最近生了不少事。2月底,因驾驶上述挂有“椒江”号牌的摩托车造成路人受伤的北仑籍男子李某,因肇事车辆无保险,最终承担了上万元的医疗费用。
由于查处的“椒江”号牌较多,民警在处罚过程中搜集了大量的线索,并顺藤摸瓜找到了销售该车牌的两家电动自行车销售店。据店主交代,所谓的“电动自行车备案证”,都是店家手工自行填写的,号牌从外地廉价买入,只是仿效了椒江等地电动自行车正规号牌的样子。而且在办证过程中,店家会有意无意地引导消费者去购买二轮摩托车,让消费者自以为证件齐全,可以和电动自行车一样。
“这种情况不安全还违法。”鄞州交警大队宣警官介绍说,悬挂无效号牌,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而言都是一种无牌上路的违法行为。如果是机动车的,按照交通新规处罚更重,除了扣留机动车,15日行政拘留、罚款外,还要一次性记满12分。若持有较高的准驾车型驾照的,还要强制降级;若构成犯罪,还得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徐叶 通讯员 俞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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