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法院审理视频链接案 超链接也可能侵权
2013年03月21日 04:50:56
浙江日报温州3月20日电 日前,温州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视频链接的案件。原告是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前些年,该公司投入巨资制作《赤壁(上)》、《投名状》等影视作品,拥有对这两部电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后,该公司和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授权协议,授权北京某科技公司在互联网上提供这两部影视作品的播放、点播、下载等服务,授权期限自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止。
2011年8月,温州某数码公司和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协议,后者向前者提供视频信息内容服务,保证所提供合作资源的合法性。网民通过登录温州某数码公司的网站,点击影片标题,超链接到北京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在线播放网站,就可以观看这两部电影。
虽然这样,温州某数码公司还是被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告了,理由是通过信息网络,未经过授权,就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服务,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索赔经济损失、调查费用6万4千元。
法庭上,温州某数码公司方面认为自己只提供了播放上述影视作品的链接,不存在通过其运营的视频网站提供视频播放行为,不构成侵权。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当庭承认自己确实授权给北京某科技公司,但他们认为,任何第三方进行播放行为都需要另外授权。
双方因争议较大,未能达成调解,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相关人士认为,给出链接,并且链接的对象是合法的,这种情况在网络中很常见,温州鹿城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将会为以后的这类案件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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