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
原告刘女士(化名),40岁,在杭州做生意。
她名下有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子,由父母居住。2011年8月26日,她和一位方先生到公证处,委托方先生作为代理人出售这套房子。
后来,方把房子以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一个杨姓女子(经鉴定,当时这套房屋价值75万元)。
刘女士把方先生和杨都告上法庭,认为他们恶意串通,虚构买卖,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原告刘女士说
房子卖价低 有人恶意串通
刘女士向法官叙述事情始末。她说,2011年,自己生意困难,经人介绍找到方先生,想向他借钱。她说,方是一家投资公司的老总,答应借给她20万,不过前提是要以她的房子作为担保抵押,还要求她办理出售房屋的委托公证。
为了能借到钱,刘女士同意了。两人打了借条,约定借期3个月。当天,方就给刘女士打过去了18.8万元。
次日,两人去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委托方先生处理房屋出售的有关事宜,并约定房屋转让价不得低于55万元。
3个月过去,刘女士还有10多万元没有还给方。
“结果他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房子卖给了自己的员工。买房的钱还是他垫付的,也就是说他才是实际出资人。”刘女士认为两人恶意串通。
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委托协议书,内容是一位杨姓女子委托房产中介将这套房子挂牌出售,价格为70万元。签委托书的时间是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前一天。
她认为,这进一步证实是方故意找了个人来低价“买房”,之后想迅速高价出手。
“过户后,他就来赶我爸妈走,找人泼油漆、堵锁芯……”刘女士说。
庭审现场
买房的杨女士支支吾吾
方先生对此矢口否认。
他说,自己不是什么老总也压根没有什么员工,跟买房的杨女士完全不认识,更加没有泼油漆,刘女士在血口喷人。
方先生说,是刘女士主动找来要借钱,委托公证也是她主动提出的。
庭审中,法官问杨女士,买房的钱从哪里来的?
杨女士支支吾吾,法官反复追问,她只得拿出一张借条,承认买房款是向方借的,自己没掏一分钱。她还承认,买房时确实没去看过房子。
庭审中,方和杨说话颠三倒四,出入很大。一会儿说买房是为了自住,一会儿又承认想把房子买进来再卖掉;一会儿说卖房时没有议价,一会儿说有讨价还价。
法院判决,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为什么转让合同无效
法官: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一个重要的要件就是要看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方作为委托人把房子卖给杨,但在买卖过程中价款确定、房款交付等重要情节的陈述上,两人说法明显不吻合,且明显和常理不符,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没法自圆其说。
法院认为,卖房并过户给杨的一系列行为,并不是出于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他们的目的是为了变更房屋所有权,不是真的卖房买房。这种行为实际损害了原房主的利益。
因此,这份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基于借贷产生的委托公证
是否合法
法官:这种情况现在很常见,也是高利贷的惯用手段。有的人找别人借钱,对方会说借钱可以,但必须拿房子作抵押。正常的抵押需要去房管局办理抵押手续,比较复杂,而且如果一旦还不上钱,要实现抵押权也比较复杂,必须先去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就干脆让借款人去办理个委托公证,钱一旦还不出来,出借人就可以直接把房子给卖了,方便快捷。
一些人被出借人卖了房子,事后找到法院,说这是基于借贷而产生的委托关系,不是自愿的,不能算数。
但是,公证书是在公证处办理的,公证时,一方也表达了确实是自愿委托的意愿,这种意思表示理应认为真实有效。因此,委托公证书合法有效,对方可以根据公证书内容获得授权,处理房屋。事后再说不是自愿的,还有什么用呢?
所以,千万不要轻易办理这种公证,其后果很难预料。
都市快报 记者 段静 通讯员 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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