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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很无奈业主很委屈 小区物业管理频现"唇枪舌战"
2013年03月22日 14:58:18

   浙江在线03月22日讯 物业公司说:“你拖欠物业费,长此以往会影响我们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服务质量,我出于无奈才将你告上法庭!”

  小区业主说:“你管理不到位,没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所以我拒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的“唇枪舌战”,各有各的道理。通常情况下,此类矛盾僵持一段时间,双方会自行解决,但近年来,这类纠纷却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庭上。

  昨天,记者从海宁法院获悉,2011年,海宁法院共受理39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而2012年至今,受理这类案件的数量增至100起。

  今年以来,海宁法院已开庭审理了两起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拖欠物业费案。此类案件谁是谁非?该如何破解?

  [小区业主]

  不交费因物业服务不好

  记者了解到,在海宁法院近期审理的这两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小区业主之所以成为被告,都因较长时间未交物业管理费。小区业主为啥不交物业费?他们也有自己的苦衷。

  门牌号弄错成诱因

  海宁市民蔡先生2004年入住海宁市区某小区。截至2008年,蔡先生一直按时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每年600余元。

  然而,因为一个电子门铃,蔡先生从2008年起,就再也没有交纳物业费。为催蔡先生交所欠的2400余元物业费,海宁某物业公司将蔡先生告上法庭。

  法庭上,蔡先生觉得很委屈。他说:“我家的门牌号为118室,但从入住的那天起,我家楼下的电子门铃门牌号成了108,这给我带来很多不便,送水工来了找不到我家,朋友上门也常常‘迷路’。”

  蔡先生说,他曾多次要求物业公司进行纠正,但迟迟不见动作,“于是,我就从2008年起拒交物业费了!”

  “电子门铃门牌号弄错,其实只是我不交物业费的诱因,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物业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蔡先生还说,“2010年前后,物业公司又把我们房屋附近的一大块绿地改造成11个车位,这完全没有征求我的意见,对于这样的服务,我还交什么物业费!”

  车辆管理比较混乱

  早在今年1月,海宁另一家物业公司将该小区的业主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王先生支付所拖欠的12个月双倍物业费和违约金,共计1500余元。

  该物业公司称,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王先生无正当理由,共拖欠物业费651元。王先生应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倍支付物业费以及违约金。

  “我承认没有交物业费,但我有我的理由。”庭审中,王先生向法庭提供了6张事先拍摄的照片,证明该物业公司车辆管理混乱,“经常有汽车停在我家的私人车库门前,造成人、车进出都非常困难。”

  王先生说,他愿意调解,并同意交纳物业费,“但是我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为管理不当给我造成的损失。”

  [物业公司]

  业主的理由站不住脚

  业主拒交物业费,大多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服务质量差,且能拿出一些证据证明。对于业主的这一说法,物业公司却不认同。

  在海宁某物业公司状告蔡先生一案中,该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就认为,小区停车位改造发生在2010年,可蔡先生从2008年起就拖欠物业费,“在此次车位改造中,改造主体是业委会,改造资金也由业委会支出,每年1000元的停车费也是由业委会进行收取,物业在其中不过是扮演了一个协助者的角色。”

  “停车费收支情况每半年公示一次,蔡先生对绿地改车位一事颇有微词,他本人却支付了每年1000元的车位使用费,他的做法和说法前后矛盾。”该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表示。

  对于蔡先生所说的门牌号弄错,该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有苦衷,“这主要是因安装电子防盗门时,厂方能够提供的按钮有限所致,3月5日下午,我们已经派工作人员将蔡先生家的电子门铃门牌号改为118。”

  在海宁另一家物业公司状告王先生一案中,物业公司在法庭辩论环节中认为:“王先生所在的小区已有99%的业主交纳了物业管理费,83%的业主交纳了明年的物业管理费,这表明大部分业主是认可我们的物业服务的。因此王先生的抗辩理由证据不充分,也不是事实。”

  [业界说法]

  拒交费非明智之举

  据了解,这两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目前都在进一步审理中。那么对于此类纠纷,到底该如何解决呢?

  海宁的一位律师认为,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等协议,并接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双方就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就必须按时支付物业费。

  “按约交纳物业管理费,是每个业主应尽的义务。物业公司在对小区的管理服务中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与缺陷,但业主用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抗衡,实属不明智之举。”该律师表示,此类案件中,万一业主败诉,不但要支付应付的物业管理费,还要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当然,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提供约定服务,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海宁法院的法官认为,业主应根据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交纳物业管理费,“业主若认为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也不应采取拖欠物业费等过激方式,而应该与物业公司沟通协调。”

  “业主可在平时生活中对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的情形进行取证,以便固定证据。”法官说,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业主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法官表示:“若物业公司在服务管理上确实存在问题,法院也会敦促物业公司将业主反映的问题妥善解决好。”

  
来源: 嘉兴在线 作者: 陈强 海薇 编辑: 施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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