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5日讯 近日,普陀区法院向普陀汇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润公司”)送达了一份具有特别意义的民事裁定书。这是普陀法院依据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出的全市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汇润公司可借此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1年3月9日,普陀徐女士夫妇向汇润公司贷款了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12年5月24日止,月利率20.28‰;还款付息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并就逾期违约等方面的责任做了明确约定。同时,以徐女士夫妇一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但徐女士收到贷款后,支付了近一年的利息后未再支付,本金也没有归还。随后,汇润公司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依法裁令将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担保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依法变价,并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13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今年3月18日,普陀法院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审查后作出终审裁定:准予对徐女士夫妇抵押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汇润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在借款本金100万元、自2012年4月4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所计算的借款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违约金)、原告为催收债权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6000元以及其他实现抵押权所需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据介绍,民诉法修改前,相关物权法律虽规定有相关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留置财产,但在程序法上未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以往实现担保物权,需要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并按照诉讼标的缴纳诉讼费,且为二审终审。但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即可以直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无需支付任何申请费用,实行一审终审。普陀区法院法官介绍说:“以往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都是附随于主债权提出的,以银行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例,诉讼标的往往高达上千万元,需缴纳诉讼费十几万元,按照普通程序,一审程序往往需要3个月,遇到需要公告的,诉讼周期将长达6个月至1年不等。而今后则无需支付任何申请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将会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