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辞退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无故剥夺孕妇应享待遇”……近几年,有关孕妇的劳动争议案件一直颇受各方关注,相关报道也常见诸媒体。
通常来说,孕妇在此类案例中往往处于弱势,属于“被压迫”的。然而,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期受理的一桩案子,却与人们平时的想象来了个“掉头翻身”。
“怀孕”之后连休十个月
如果没有发生这件事,孙丽萍(化名)也许仍是位于紫霞街的一家物业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每天过着朝九晚五的生活。
入职第三年,像所有适龄女性一样,孙丽萍“怀孕”了。拿着医院出示的“先兆流产”,建议休息一个月的诊断书,孙丽萍向公司提出了带薪病假申请。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单位酌情考虑。基于这样的规定,物业公司准假。
之后的每个月,医院的医疗证明书都会准时送达公司,要求续假一个月。
这假一请就是十个月。
劳保福利是这样套取的
怀胎十月,总该瓜熟蒂落了。可当公司派出员工前去医院探望“产妇”时,奇怪的事情发生了,医院里根本没有孙的身影。
前往探望的员工赶紧出示了公司此前收到的“医疗诊断书”,一番查找核实之后,医院给出了这样一个答复:孙丽萍提供的一切医疗证明书均系伪造,加盖的某医院门诊部的公章应系孙丽萍私刻。
“医疗证明书是假的!怀胎十月也是假的!”听到这样令人大跌眼镜的事情,公司上下均感到有点啼笑皆非。“竟然还有人选择这样的方式来休长假,真不可思议”,一位员工评价道。
对簿公堂“伪妈妈”赔钱
伪造证明,骗取病假,显然已给公司带来了损失。面对这样的行为,物业公司选择了对簿公堂,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孙丽萍返还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九个月期间假借怀孕保胎为由,带薪休假骗取公司工资福利25207.96元,并与其解除劳动合约的仲裁申请……几经波折,仲裁委员会认定孙丽萍向物业公司提交的10份医疗证明书均不具有真实性,裁决孙丽萍向物业公司返还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工资17482.8元(含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用)。该款项已执行到位。
由于事情发生之时,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物业公司仍应承担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因不属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故未予支持,物业公司可就此向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快评
把口号落到实处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这桩劳动争议案简直就像一出滑稽剧,令人觉得匪夷所思。
这无疑是一个“双输”的案例。孙丽萍为此损失个人信用还承担了法律后果。而企业方面,在管理上也显然存有不足之处。试想,如果是自己的家人怀孕了,这么长的怀孕保胎期间,你能不去医院探视,嘘寒问暖一下吗?正因此,该公司不仅要承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孙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还要承担维权的成本。
“像对待家人一样关爱员工”,类似的口号在很多企业都有。然而,口号喊得再漂亮,不落到实处也是没用的。但愿,企业能够真正按照这样的口号行动起来,让相似的黑色幽默不再发生。(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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