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15年 浙江省高院撤销一"强奸案"原判
2013年03月27日 06:55:44
浙江日报杭州3月26日讯 今天,省高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撤销原审判决,宣告两人无罪。
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报,当日上午10时许,在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所为。
2004年2月,杭州市检察院以张辉、张高平犯强奸罪向杭州市中院提起公诉。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省高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根据张辉之父张高发(张高平哥哥)的申诉,2012年2月27日,省高院对该案立案复查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调阅案卷、查看审讯录像,认真调查核实有关证据。2013年2月6日,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决定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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