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7日讯 小黄,28岁,在一家担保公司上班。他的时尚生活和信用卡密不可分,不仅吃饭购物需要它,有时没钱还要靠它周转。
去年年初,小黄申请了某银行的信用卡,到9月份就欠下三万多元。眼看还款期已经到了,银行向他发出了最后通牒——催款的律师函,小黄想起自己以前在上海住过一段时间,在那边租车费用不高,而且车子可以直接开回安吉,于是心生一计,准备先去租车,办张假的行驶证,然后把车当掉,用当车的钱去还信用卡欠银行的钱。
小黄一边联系办假证的,一边在某租车的网站上约好租一辆黑色的东风标致308轿车。小黄到了上海,按照手续用信用卡刷了5000元作租金,租期15天。用假的行驶证,小黄顺利地把这辆轿车以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调剂行。
不仅如此,小黄还动起了别的心思。同事看他经常用信用卡刷着刷那,还时常鼓吹信用卡如何快捷省钱,好几个同事也都向另一家银行申请了信用卡。因为邮寄到单位,小黄去取时就一并把其他九个同事的卡全部拿走。过了两天,小黄问同事小夏借下手机打个电话,小夏毫无察觉,此时小黄已经拿他的手机拨银行客服专线,把卡开通了,然后把小夏预留手机号码改成别的手机号码,这样的话银行的短信就不会发到小夏的手机上了。用这个方法,他又改了同事小卢、小方的信用卡信息,并用信用卡消费和套现了27000元。
小黄为了他的信用卡经常拆东墙补西墙,因为之前急需还信用卡的钱,他曾向小方借过中信银行信用卡,因为都是同事小方很放心的把自己信用卡交给小黄,让他把钱打进这张卡里,同时也把密码告诉小黄。不过之后小黄并没有把卡还给小方,而且改了预留电话,用这张卡刷了17000元。
小黄为了还欠信用卡的账而事先预谋通过租车抵押获取资金,即通过虚构“租车使用”的事实获得对汽车的事实占有,他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小黄盗窃三位失主信用卡进行刷卡透支,符合刑法196条信用卡诈骗罪规定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264条定罪处罚”故认定为盗窃罪。小黄在小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月8日,小黄因为涉嫌诈骗、盗窃、信用卡诈骗罪被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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