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娘将钱撒在地上的监控截图。
浙江在线03月28日讯 3月22日,本报与金华市交警支队联合推出的“交警曝光台”栏目,报道了金华一位20来岁的姑娘,骑电瓶车走机动车道被罚10元钱。请求交警手下留情无果后,姑娘掏出一张百元钞票,扔了给交警。当时,交警要找还90元钱,她坚持不要,还把钱扔在地上。无奈之下,交警只好将这90元钱暂时保管起来。
这几天,金华交警一直在寻找那个姑娘,想把钱还给她。
当事交警分析说,姑娘往地上撒钱,明显是心里有气,可能觉得面子挂不住。但是,姑娘你知道吗?你的面子是赚足了,可却把难题留给了交警。
金华交警支队一大队二中队中队长陈清元说,当天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不是很配合,不愿出示相关证件,也没有留下联系方式,交警只记下了姑娘自己报出的名字。
“她说自己叫‘黄飞’,处罚单上也是填的这个名字。”陈清元说。经过查找,在金华,一共有20多个适龄女孩叫“黄飞”,但交警给其中的几位打了电话,对方都称不是在马路上撒钱的人。
在之前的执法中,金华交警从未遇到过类似情况,这90元钱,成了“烫手山芋”,怎么处理有点尴尬。
“我们还是希望,那位女孩等气消了,到我们交警队来,把钱领回去。”陈元清说。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浙江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宏亮。
“这90元,可以视作遗失物。”汪律师认为,被处罚人将钱物扔在路上,那么从钱物被她扔掉那一刻开始,法律上就形成了遗失物。他人捡到该钱物,应当依据《物权法》将拾得遗失物返还。
根据《物权法》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陈清元说,如果在本周内,那位姑娘还不到交警队来领钱,他们将把这90元钱交给辖区派出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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