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2日讯 洞头县一老妇经过村里一台阶时不幸跌落罹难,其4名子女状告村委会未尽管理职责,要求索赔。日前,洞头县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村委会已尽养护维修义务,老妇年龄较大,主观疏忽未考虑自身安全导致事发,驳回其家属诉讼请求。
罹难老妇王女士,洞头县北岙街道大王殿村村民,1929年出生。去年11月1日,她经过当地一台阶时,不慎从台阶上摔下,跌落至落差3米多的水泥地上,后送医院经抢无效,离开人世。
王女士的4名子女认为,作为管理部门的大王殿村村委会对此负有责任。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他们将村委会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
据原告诉称,王女士平时从住址到村里要经过这处台阶,台阶一边靠山体,而另一边悬空,没有任何护栏设施,这是导致王女士跌落的原因。作为台阶的修建和管理主体,村委会负有赔偿责任。
对此,大王殿村村委会辩称,原告方没有证据能证明王女士在台阶上摔下是直接导致其死亡的原因,因为她生前患有多种疾病。即便她是从台阶上摔下导致死亡的,那也是家属没尽到监护责任导致。该台阶此前曾重新翻建,较原来更方便村民通行,村委会在台阶管理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举证类似道路必须设置护栏的证据,被告作为道路的管理部门,已尽对其进行养护、维修义务。原告的母亲王女士事先对台阶的情况是知悉的,由于其自身年龄较大,因主观上的疏忽,途经该台阶时没考虑自身安全,才导致其从台阶上跌落。对损害的发生,王女士自身负有过错,与被告翻建道路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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