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将继续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坚决抑制住房投资投机行为。记者王勇摄(资料图片)
浙江在线04月02日讯 市政府办公厅于3月31日下发《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甬版“国五条”细则由此明确。
这份通知的内容共分五大方面,分别涉及“年度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住房“限购”政策、房地产税收和信贷管理、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房地产市场监管。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价涨幅要低于收入实际增幅
按照通知,2013年度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价格控制目标为: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其中所涉及的统计指标,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指标为依据。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确保完成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持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
市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长11.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幅为9.4%。
继续严格执行“限购”政策
通知明确,宁波市将继续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坚决抑制住房投资投机行为。住建、公安、民政、税务、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审核,严肃查处“限购”政策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本市现行“限购”政策,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再在本市购置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而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者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且在本市无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则还可以新购1套住房。
二手住房交易个税暂按既有标准征收
对于大家关心的二手住房交易个税问题,通知中提及,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同时,通知要求深入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市财政税务局副局长张镇岳昨日向晚报记者表示,目前尚未接到国税总局与“国五条”细则相关文件的发文,个税征收政策未见调整。因此,市内二手住房转让时,个税仍暂按既有标准计征。
记者从市契税征收管理中心获悉,按照现行办法,市民仍可选择按转让总价的1%缴个税,也可选按转让差额的20%计征。购入时间已满5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房的二手住房,转让时可免征个税。
目前,甬城二手住房在交易时,普遍按总价1%来缴纳个税。对于转让差额较大的二手住房,选择这一缴纳方式更为划算。只有当房屋增值很少的情况下,选择按照差额的20%缴个税才合算。
适时调整二套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
通知明确,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可根据市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会同市相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适时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同时,宁波银监局要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发放贷款行为。
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方面昨日对晚报记者表示,目前房贷政策仍按照国务院文件执行。昨日记者致电甬城多家银行,对“适时调整二套房首付比例及贷款利率”的时间点,他们大多表示要等通知。目前,各家银行的二套房贷仍维持首付六成、利率为基准利率1.1倍的政策,市民购置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则无法获得按揭贷款。
此外,对于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本地房产界人士认为,这可被视作对开发商多建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的一种鼓励。
今年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拟供量大增
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今年全市住房用地计划供应1380.46公顷。
据市国土资源局昨天传来的信息,这批拟供住房用地中,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为522.34公顷,其中拆迁安置房用地476公顷、公共租赁房用地37.22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3.16公顷、限价商品房用地5.98公顷,占比为37.84%;普通商品住房用地858.12公顷,其中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479.67公顷,占比为62.16%。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全市的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相比前5年,增幅高达47.2%。国土部门表示,这将有助于稳定宁波市房地产土地价格。
此外,通知明确,今年全市要实现新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12500套,建成保障性安居工程9000套。
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项目,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应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特别是对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通知要求相关部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加快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楼盘定价过高将领不出预售证
通知强调要继续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要求住建、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建立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要求住建部门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住建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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