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Michael Jordan在乔丹体育上市关键时刻进行高调起诉,利用诉讼损害了乔丹体育的名誉权,致使乔丹体育IPO上市受阻,影响了公司的商业发展计划”,上市未果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建泉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起诉美国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要求其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恢复乔丹体育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
如果不是因为我们有着“无耻者无畏”的说法,实在让人不敢相信,因被起诉侵权而上市中止的山寨乔丹,居然兴师动众地将真乔丹告上了法庭。乔丹体育认为,乔丹应该“先采取与我方接触表达解决意愿或发律师函告知等谨慎措施,再提起诉讼”,而乔丹像现在这样“直接大肆宣扬,使很多不明真相的民众对乔丹体育产生误解,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名誉”。
真是天下奇闻:一个人被侵权了,选择维权方式居然还必须听侵权者的,如果没有按侵权者的意愿做,那就是“严重损害”了侵权者的名誉!所谓乔丹起诉“使很多不明真相的民众对乔丹体育产生误解”,更是颠倒黑白。因为,直到乔丹起诉的那一刻,很多“不明真相”的民众才知道,原来这个乔丹和篮球巨星乔丹一点关系都没有。试问,若不是冲着乔丹这个名字背后的篮球巨星形象,乔丹体育会得到那么多消费者的青睐吗?乔丹体育之所以选用这个商标,难道不正是要让消费者“误解”其与巨星乔丹有关吗?
是的,在法律层面,乔丹体育可以放肆地说,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不构成我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但是,为什么还要用23这个号码,为什么连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都一并抢先注册为商标?无论乔丹体育在法律上可以辩驳得多么无懈可击,但是在消费者的心目中,只会烙下一个贼喊捉贼的印记。难道一个山寨品牌可以如此猖狂吗?一个没有基本廉耻之心的企业,难道应该让其上市圈钱吗?
商业行为也是要讲道德的,当山寨品牌意外做大之后,面对自己并不十分光彩的创业史,至少应该有一个坦诚的态度和诚信的形象。一个不以山寨为耻、反以造假为荣的企业,不仅不会赢得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而且是其自身做大做强永远躲不开的障碍。事实上,如果按照美国法律,乔丹体育肯定构成侵权,这就意味着,乔丹体育如果未来有意进军国际市场,势必蕴含着巨大的国际诉讼风险。
山寨的就是山寨的,不应该一条道走到黑。否则,即使乔丹不能将乔丹体育怎么样,消费者也会用脚投票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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