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1日讯 近期,随着各地交警纷纷上街整治,“中国式过马路”再次成为公众热议话题。
被罚的市民不满,雷语雷行刁难执法交警的事情时有发生。
归根到底,还是很多人对“中国式过马路”的后果认识不够。
昨天,镇海法院出具的一组数据显示:2012年以来,镇海法院共审理了460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其中60%以上涉及到行人或非机动车,而30%以上案件中,行人或非机动车为有责一方。
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该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谢法官,为大家解读了发生事故时行人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案例:行人闯红灯被撞
负同等责任
2011年5月21日晚8点,李某逛完超市回家,在骆驼街道某路口闯了红灯。
此时,朱某驾驶的别克轿车快速通过绿灯,虽然踩了急刹车,还是撞到了李某。
李某肋骨、腿骨等多处骨折,住院64天,还构成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法官解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本应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李某闯红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而朱某采取了紧急刹车,因此机动车与行人负同等责任。
案例:翻越隔离带过马路
至少负40%责任
2012年3月1日早上8点,龚某下班,翻越隔离带和马路中间的绿化带,想到马路对面的公交车站坐公交车。
结果,他被李某驾驶的轿车撞倒,肩部骨折。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和龚某负同等责任。
法官解读:本案中,龚某翻越隔离带过马路,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较重的事故责任,法院如判决的话,龚某至少应承担40%的责任。
案例:逆向骑行
骑车人承担20%责任
2012年7月20日上午,谷某驾驶一辆大众普桑轿车,沿镇海车站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供电局门口左转弯驶入非机动道时,与冯某逆向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冯某摔伤,多处骨折。
经交警部门认定,谷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某负次要责任。
法官解读:根据规定,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冯某逆向行驶,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机动车方在交强险限额外承担80%的责任,骑自行车者承担20%的责任。
案例:自行车随意变道
骑车人自负10%责任
2011年1月3日上午,赵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在中官西路与兴庄路交叉口,与骑着自行车突然变道的丁某相撞。丁某倒地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肩锁关节脱位,头皮面肿,多处软组织挫伤”。
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解读:丁某骑自行车随意变道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如判决,丁某应自负10%的赔偿责任。
案例:骑车带人过人行道
骑车人承担30%责任
2012年4月6日上午,吴某驾驶轿车沿骆亚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到人行横道线时,叶某骑着自行车带着女儿,与轿车发生碰撞。叶某母女俩受伤,叶某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叶某骑车带人,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解读:叶某存在骑车带人和过人行横道不下车推行两个过错,应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如法院判决,非机动车方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只是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一小部分。
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时,如行人、非机动车存在违法行为,在事故认定中被认为存在责任,人身财产损害就不可能得到全额的赔付。高额的医疗费,对伤者来说将是十分沉重的负担。
“中国式过马路”不仅是对道德和法律的漠视,更是对自己生命和家庭的不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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