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29日上午,王女士与丈夫李先生、孩子一家三口一起在西溪湿地边上的一家博物馆里玩。
10点51分,在展厅中央一个洞穴造型门口,王女士一摸口袋,自己的iPhone4S手机不见了!
刚刚他们一家三口蹲在地上往洞穴里面看,会不会蹲下时手机滑出口袋了呢?
王女士赶紧到博物馆查看监控。
监控回放显示,当他们一家人在这个洞穴门口游玩时,手机滑到地上,而有个男的快速靠近他们背后,头朝他们两人的背影,用一只手从他们身后拿走了她的iPhone4S手机后,快速离开。
李先生赶紧拨打自己妻子的手机。
一个男的接了电话。他说,这只手机是他在博物馆内捡到的。
李先生愿意出200元钱赎回。没想到,这名男子说,赎金太少。
最后,双方以500元的价格谈妥,约好了下午2点在汽车西站见,一手交钱,一手交手机。
挂了电话,李先生就报了警。
当天下午,李先生和民警一同去了汽车西站,民警将“捡”手机的男子带回。
男子姓张,是这家博物馆的保安。
当天在展厅的时候,张某看到王女士一家蹲在地上往一个洞穴里面看,而王女士的脚后跟位置有一只白色手机。
张某看到他们一家一心在玩,没有注意到掉在身边的手机,所以就走过去把手机捡起来,然后快速离开了展厅。
因为有人一直在拨打该手机,张某知道可能是失主发现了,怕别人听到,所以就赶忙离开了。
之后接到了李先生的电话,张某最后同意以500元的价格交还手机。
检察机关指控:
该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虽然张某一直辩解是“捡”的手机,但今年4月9日,他还是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承办此案的西湖区检察院检察官分析说:构成盗窃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公私财物。
这起案中,张某根据“捡”走手机时的状况,明明应该可以推断出手机是王女士的。而且,这只手机在被“捡”走时,还没脱离被害人王女士的实际控制范围,没有处于失控状态(王女士只要一起身,就会看到地上的手机,或者发现手机不在口袋里)。
因此,张某拾取的行为完全造成了该手机由被害人王女士控制的状态转变为失控的状态,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此外,张某“捡”到手机后,立即快速离开,怕被害人发现,并在失主打电话找上门之时,还要对方花钱赎回,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故此,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也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
案情分析:
“捡”为什么变成“窃”?
检察官说,就张某当时的做法,如果张某悄悄捡走手机,当时王女士蹲着没发现,直到回家才发现手机不见了,张某仍然要被认定为盗窃罪。“他把手机拿走,超出王女士的控制范围,就是构成盗窃。”
而如果当时张某看到王女士手机掉地上,没提醒。等王女士走开后,再捡起手机,最后跟王女士要报酬,这就不能构成盗窃罪了。“因为遗忘在博物馆现场,失去控制,是王女士自己造成的。”
当然,张某最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发现王女士背后的手机后,立刻提醒王女士。即使假设王女士直到走开后也没发现手机丢了,张某应该通过博物馆的广播等方式寻找失主。这样,他就不会受这5个月的牢狱之灾了。(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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