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西湖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子。
被告人姓张,39岁,河南人,是中国湿地博物馆的保安。他涉嫌在博物馆内偷了女游客的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价值3526元。
法庭上,张保安很委屈,反复说,自己没有犯罪,根本没有偷东西,只不过是捡走了游客掉在地上的手机。“捡了别人的东西也算是偷,还要坐牢?”他想不通。
去年7月29日上午10:40,王小姐和老公带着小宝宝一起参观博物馆。走进一个展厅,展厅中央有个洞穴的造型,一家三口蹲在地上看洞穴,
看了几分钟,3人起身时发现,王小姐插在口袋里的手机不见了。
博物馆监控显示,10:51,就在王小姐一家蹲在地上看洞穴时,一个男人快速靠近她身后,从她身后的地上拿了一只手机快速离开,整个过程只有几秒钟。
王小姐老公拨打手机。手机接通,一个男人接了电话。男人说,手机是他在博物馆里捡到的。
王小姐老公说,这部手机是他老婆不小心从裤袋里滑出来的,愿意出200元赎回手机。
男人讨价还价,价格商定为500元。
当天下午2点,两人在汽车西站见面,男人当场被民警抓获。
这个男人就是张保安。
张一口咬定自己没有偷东西,手机是捡的。
他说,他看到王小姐一家蹲在地上看洞穴,王小姐脚后跟的位置有一部白色手机。“看他们好像没有在意,我就走过去把手机捡走了。”
检察官当庭质问:“手机就掉在王××(王小姐)的脚边,你捡起来的时候难道就没有意识到这手机有可能就是她掉的吗?为什么连问都没有问一句?”
张支支吾吾,小声说,他觉得这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
法院认定,张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1千元。
捡手机为什么犯盗窃罪?
承办检察官:很多人会疑惑,捡了东西不还应当算不当得利,为什么这个保安犯的是盗窃罪?
所谓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公私财物。这起案件中,被害人的手机原本是处在可控制的状态中。
什么叫可控制?什么叫失去控制?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阐释,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说,在医院挂号大厅,一个人的钱包不小心掉了出来。如果大厅里人很少很少,钱包掉的位置就在失主视线范围内,他很容易发现钱包掉了,那么这个钱包仍然在失主的可控制状态中,如果有人趁其不备捡起钱包的行为就属于盗窃。而如果当时大厅到处是人,拥挤不堪,即便失主把钱包就掉在脚边,也很难再找到钱包,这种情况下,其实就是失去了对钱包的控制,如果有人把钱包捡起来离开,也很可能并不属于盗窃。
本案中,王小姐的手机掉在地上开始,还在可控范围内,由于保安把手机捡了起来并迅速逃走,王小姐失去了对手机的控制。
这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其实就是趁王小姐不备拿走了她的东西。这和一般的拾得他人遗忘物、遗失物的行为明显不同。
其次,他“捡”了手机后,迅速离开,并在失主打电话找上门时还向其要钱,表现了他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所以说,这是盗窃。
不当得利如何处罚?
检察官:根据民法相关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并据为己有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并不是违法犯罪,失主如果知道是谁捡到了东西,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对方如果不返还,失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捡到财物不还,不仅可能涉嫌不当得利,引来民事纠纷,数额较大的,还有可能涉嫌侵占罪,面临刑事处罚。
刑法规定,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犯侵占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在浙江,2万元就算数额较大。
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如果对方主动归还,失主放弃追究其责任,对方可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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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姑娘捡项链
4月11日,一个姑娘被西湖检察院提起公诉,她涉嫌盗窃罪,经历和捡手机的张保安有点相似。
姑娘姓马,是酒吧的酒水促销员,2月7日凌晨,她在酒吧包厢坐着和一个男客人喝酒聊天。男客人是带着女朋友来的,喝着喝着,男女朋友吵起架来,双方还大打出手,女朋友的黄金项链不小心被抓掉了,掉在了沙发上。
出酒吧后,女朋友发现项链不见了,返回包厢找了一圈都没找到,报警。
警方通过监控发现,两人吵架时,马姑娘突然看了一下沙发上的某个位置,然后迅速坐了过去,并摸了一下沙发,然后又若无其事回到自己的位子上。
马姑娘最后承认,是自己“捡”了那根金项链。她说,看到项链掉在了沙发上,她就偷偷把项链抓在了手里,之后去厕所把项链藏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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