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对受禽流感影响的家禽行业进行补贴
2013年04月17日 11:25:07
保护种禽企业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
对持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以2013年4月8日的存栏种禽数为准,财政按每只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和县(市、区)分别承担,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由省承担70%,县(市、区)承担30%;其他地区各承担50%。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免征种禽养殖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孵坊由县(市、区)政府制定补助政策。
鼓励禽类加工销售农业龙头企业等收购、加工压栏家禽
签订收购合同的禽类加工销售农业龙头企业,应按合同价及时收购。同时,鼓励其他没有签约的食品加工流通企业参照农业龙头企业的做法收购活禽。凡2013年4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按4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收购价收购、加工活禽总数在5万只以上的企业,财政按每只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费用由省和县财政1:1承担。期间家禽加工、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初加工、冷藏冷冻禽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各地要协调金融机构,努力增加对上述企业的流动资金支持,用于收购家禽。各级财政要优先安排农业龙头企业贴息等资金。
对家禽养殖场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财政对2013年3月底存栏肉鸡肉鸭1万只以上、蛋鸡蛋鸭2000只以上、鹅1000只以上、产蛋鸽3000对以上、鹌鹑5万只以上的养殖场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只肉鸡肉鸭1元、蛋鸡蛋鸭2元、鹅2元、产蛋鸽1元、鹌鹑0.2元。省和县财政1:1承担。小于此规模的养殖场的补助政策由各市、县(市、区)研究制定。
来源: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
作者:
编辑:
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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