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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怪兽”何以“满血复活”?
2013年04月18日 15:46:5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提要] 来自基层检察院的调查报告显示,由于手法日趋隐蔽,立案追诉标准高等因素,非法传销活动的一些主力骨干容易逃避惩罚,他们常常另起炉灶,很快“满血复活”。来自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的调查报告显示,传销犯罪手法日趋隐蔽、侦查取证难,立案追诉标准高、只处罚高层组织者,成为查处传销犯罪的瓶颈。

 

传销组织者领导者行动隐秘,很难被查获。姚雯/漫画

来自基层检察院的调查报告显示,由于手法日趋隐蔽,立案追诉标准高等因素,非法传销活动的一些主力骨干容易逃避惩罚,他们常常另起炉灶,很快“满血复活”。

一边是不断打击,一边却是传销案件频发。来自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的调查报告显示,传销犯罪手法日趋隐蔽、侦查取证难,立案追诉标准高、只处罚高层组织者,成为查处传销犯罪的瓶颈。

祸起传销,两月间连发两起恶性案件

2012年4月7日,九江市发生一起逼迫被骗人员从事传销活动致人死亡案件。经公安机关查实,高某、王某等十余名传销人员为发展下线,逼迫被骗青年曾某从事传销,曾某不从,高某等人就对曾某百般虐待,结果导致曾某窒息性死亡,高某等人将曾某弃尸一偏僻公厕。2012年5月15日,浔阳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了高某等人,同年12月,九江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高某等人提起公诉。目前法院已经开庭,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2012年6月22日,传销人员罗某以谈恋爱为由,将被害人刘某骗至九江,随后伙同传销人员邹某等人限制刘某人身自由,强迫刘某从事传销活动,刘某不堪忍受,从4楼跳下,致颈椎以下粉碎性骨折,颈椎以下无法动弹。令人发指的是,部分传销人员在刘某跳楼后,不积极施救还对伤痕累累的刘某拳脚相加。警方赶到后,将刘某送医院救治并现场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经浔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罗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传销为祸甚烈,但打击查处的整体效果却令人遗憾。记者从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了解到,2010年5月7日至今年3月,该区公安机关共立案涉传销案件40余起,涉案人员上千人,移送该院审查批准逮捕的25件传销犯罪案件中,11起案件的被告人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一至两年左右的有期徒刑,12起案件因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25起案件中没有一起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理。

两大瓶颈制约打击传销犯罪力度

“2009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使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10年5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浔阳区检察院侦监科检察官告诉记者,这些旨在遏制传销犯罪的法律条文,在实践中却存在操作难题。

瓶颈之一,传销活动组织颇为严密,给侦查取证增加难度。据浔阳区检察院侦监科检察官介绍,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活动,一般采取“捣窝点、抓骨干”方法,但传销组织规避法律打击的能力较强,传销组织者、领导者警惕性较高,行动隐秘,很难被查获。为规避打击,传销人员多用化名,即使主要头目落网,后续取证也多无法进行。因为侦查环节证据不足,造成批捕、起诉、判决整个司法链阻滞,不能顺畅衔接。

瓶颈之二,立案追诉标准过高,使传销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得以游走法律边缘。记者从浔阳区检察院了解到,之前对有犯罪嫌疑人涉及传销的案件,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传销犯罪活动仍多以非法拘禁等罪处理。

“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罪标准过高。根据相关规定,该罪名适格处罚主体仅限于组织领导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可实践中查获的往往是传销寝室主任级别的人员,且不说能否证实他们组织、领导了30人以上的‘下线’,就是在没有将整个传销组织体系‘起底’之前,要确定其在传销组织中所处的层级,也是非常困难的,导致很多案件无法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该院检察官认为。

“大鱼”一旦漏网,落网的一些积极参加者又因为达不到构罪标准,无法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理,除非触犯其他罪名,否则对他们只能驱散了事。这样一来,不属传销组织者、领导者,但却是主力骨干的那批不法分子,就能逃避惩罚,他们常常另起炉灶,很快“满血复活”。

检察官支招破解司法困境

传销案件多以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处理,凸显了司法的无奈。如何克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遭遇的“水土不服”,使法律更好回应社会的需求?该院检察官一一支招。

完善立法,收紧法律的“口子”。检察官建议,将传销组织的积极参加者纳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制的范围。对于多次参加传销组织、因参加传销组织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参加传销组织的、加入传销组织后多次诱骗他人参加的、在参加传销非法拘禁新人过程中有殴打行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定罪处罚。

另外基层传销寝室的“主任”或者“家长”也不应被“遗忘”。传销寝室(除了课堂培训,传销人员的居住地也是传销组织洗脑的重要场所,被称之为“传销寝室”)是传销组织的基本细胞,失去一个个传销寝室的传销组织必将土崩瓦解,而寝室的“主任”或者“家长”负责安排上课、内部交流、新人接待等主要事务,是传销组织最基层的组织者、领导者,打击的锋芒不能忽略这类人员。

加大宣传,激发群众举报热情。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揭露传销犯罪活动的欺骗性和非法敛财本质。对传销大要案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及时宣传执法机关打击非法传销取得的成果。通过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公开奖励标准,做好对举报人的保密和保护工作,激发群众举报传销组织的热情,增强群众远离传销活动的免疫力。

加强管理,发挥社区作用。传销人员大多三五成群聚居,或几十人结伙租房而居,“授课”也时常数十、上百人纠合在出租房内,辖区公安机关除应在社区加强经常性的治安防范外,还应联合社区组织,加强对出租房的排查、登记和辖区流动人口的动态治安管理,对长期逗留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造册,随时掌握其动向,做到防患于未然。

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公、检、法、司、金融、通讯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建立长效预警机制。针对传销人员利用手机联系及使用集团网的现状,通讯部门应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加强对集团用户号段的管理,杜绝传销人员利用通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加大利用互联网传销或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金融部门严密监控可疑资金的动向,发现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反馈。公安机关应逐步建立“传销人员基本信息档案库”,加强对辖区传销组织的变化、特征、成员结构等各方面监控。对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通过联席会等方式及时总结查处传销犯罪的经验,共同查找不足,分析研究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对犯罪证据标准达成共识,提高诉讼效率。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编辑: 金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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