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进行到第六轮,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审批内容繁多、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效率低下、审批权下放含金量不高等问题,仍是当前制约发展的体制政策障碍之一。李克强总理明确指出:“必须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入手来转变政府职能”,并且“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言出必行,说到做到,决不明放暗不放,避重就轻,更不能搞变相游戏。”浙江省亦强调,要坚持“减字当头”,简政放权,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环节、前置条件和层级,重心下移,权责一致,该放就放,能减就减,鲜明地提出了减少审批事项乃是改善发展环境和实施审批制度改革的当前要务、急务。
就省级行政区域而言,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既面临天然的障碍,又具有一些独特的制度资源。所谓天然的障碍,是指大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是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部门政府规章所设定和规定的,地方政府无法“越俎代庖”地予以取消或者停止适用。所谓独特的制度资源,是指省级行政区拥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中央确定的一些审改权限的行使主体亦多定位于省级政府,等等。在这样一种双重性之下,省级行政区域如何既合法又有效地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以更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呢?
路径一:“依法停止”。运用行政许可法提供的制度资源停止部分审批事项在本省的实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根据这一条,省政府可以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行政法规设定的不符合本省实际的审批事项、环节列明清单,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停止实施。当然,本着“举重以明轻”的基本法律解释技术,既然“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可以经批准后停止实施,国务院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亦可遵循同样程序予以停止实施。
路径二:“立法对冲”。运用“立法竞争”和“立法协调”机制对冲部门规章设定的不合理审批事项。许多审批事项、环节是在中央部门规章,甚至中央部门规范性文件中予以设定的,对于这些审批事项和环节,如果按照路径-建议上报停止实施的通道暂时不具备或者效率太低的,可考虑通过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相异性规定抵消、对冲其负面影响。这或可称之为一种类似于“立法竞争”或者“立法协调”的方案。例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是被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扩大了适用范围的一个审批项目,对于我省大部分建设项目而言,这一审批事项并非必要,因此,可考虑通过地方政府规章的相异性规定(如将该审批事项整合入供地审核程序),事实上取消或者严格限制该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
路径三:“清理审查”。对本省各级政府所设定,且不具有上位法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审查,决定其存废。首先,根据审改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对于“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设定。其次,对于大量“零办理”事项进行重点论证,原则上予以取消,确有保留必要的,应进行充分的必要性论证。从实践情况来看,这类“零办理”事项为数不少,如根据某县的统计,该县行政服务中心2010-2011年连续两年“零办理”的审批事项共计173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89项,非行政许可事项84项。再次,对本省已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甄别和分类处置。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严格地说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对于此类情况,应加以甄别,以避免其“规避”行政许可法的适用;确不属于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则根据前两点所揭示的原则加以清理。
路径四:“完善准入”。在我省建立严格的行政审批事项准入和新设制度。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临时行政许可项目时,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建立新设行政许可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机制,通过科学的论证和正当的程序设计确保稀缺的审批事项资源用在“刀刃”上。二是实施最严格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准入制度。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按照这一通知的精神,所谓“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国务院一次性列举保留的审批事项,而不能成为地方“批发”设定审批项目的法律根据。因此,原则上应关闭“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新设通道,确需通过事前控制进行监管的事项,应通过法定程序设定行政许可;其他事项则应尽量切换为行政服务类事项或者事后监管类的备案登记事项。
路径五:“限缩适用”。运用法律解释技术,严格限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项目的适用范围。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类情况是,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审批项目适用范围本身较为模糊,而地方政府及部门或基于“审批依赖症”的影响,或出于通过审批规避责任的考量,或由于部门利益的作祟,往往利用上位法的模糊性大大扩张某个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鉴于此,从精简审批事项的角度,可从省级部门条线入手,严格运用法律解释技术,限缩某些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以正本清源。这种方式实际上已在本省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可以加以总结并上升到全省层面。例如:通过严格解释《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通过严格解释《浙江省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文件,将交通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限于“交通设施项目、人流集中的公共设施、位于城市核心区、交通敏感区或主干路的大型企业及建筑面积超8万平方米的居住类和建筑面积超3万平方米的商业类项目”。
路径六:“规划替代”。将规划环节的有关审批事项予以实质化和强化,从而在具体个案领域可简化审批。关于这一点,我省也已有较好先例,例如:《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尽管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分别设定了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具体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两种审批事项,但在第十八条规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该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可以不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再如:有些地方探索在一个区域内(如工业园区)的水保、环评实施统一审批,具体单个项目的同类审批则大大简化。这样一种设计,既实现了一定区域内审批的“整体性”,又减少单个项目审批的连篇累牍和重复做功。
路径七:“整合合并”。通过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的整合合并,既不减少法定的“审查要素”,又实质上减少审批项目,提高效能。一是审批事项的整合合并。例如:将工业项目中的初步设计审批整合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前一事项中的专业考量因素渗入后一事项;根据投资规模大小,分类合并政府投资项目中的立项建议书审批、可研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等事项;合并施工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三个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一体审查。二是审批环节的整合合并。例如:将初步设计审批中所涉的防雷审查环节与施工图设计审批中的防雷审查环节加以合并,在初步设计审批过程中不再实施防雷审查;还可以考虑将初步设计审批中的防雷、消防、园林、人防审查等诸多专业性环节一体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批事项。
路径八:“先行先试”。2012年8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授权广东先行先试,停止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在广东的实施,并下放部分审批项目的管理层级。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12年12月)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我省若能争取获得类似于广东的“先行先试权”,无疑将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方面获得更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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