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8日讯 他们身居要职,一呼百应;他们收入丰厚,令人艳羡;他们参与重要决策,甚至手握“生杀大权”……
他们有个名字——企业高管。但是,无论外表如何光鲜,这些“打工皇帝”同样面临被裁员、降职、减薪的风险,而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也不少。
昨天,记者从余姚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根据法院对2010~2012年间的572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涉及高管的劳动争议已经成为新的热点。一旦高管与企业对簿公堂,他们究竟属于弱势的劳动者,还是强势的管理者呢?
由于高官不仅仅是普通劳动者,同时还是企业的管理者,所以适用于普通劳动者的制度性法律法规,要综合考虑高官岗位的特殊性考虑。
企业要求主动解聘高管的占了劳动争议案的47%
林某,毕业于名牌院校酒店管理专业,思维敏捷、谈吐不俗。2009年,余姚一五星级酒店面向全国高薪招聘总经理时,林某脱颖而出。
很快,酒店便与他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3万元,之后调整为5万元。
但林某任职后一直表现平平。期间,酒店还遭到投诉,业务量下滑,这令酒店方对林某大失所望。三个月后,酒店向林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林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调解,林某在获得1万元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同意与酒店解除劳动关系。
2010~2012年,余姚法院审理的17件涉高管劳动争议案中,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占47%。对此余姚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裴丹表示,“如果法院一概认定合同继续履行,无异于让合作破裂的双方强行继续合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引导高管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救济手段,而不是裁判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拿着5万月薪+80万元奖金,他却无法胜任岗位要求
43岁的钟某是新加坡人,拥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2009年9月,宁波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钟某抛出“橄榄枝”,以5万元月薪聘请他担任主管销售的副总裁,合同期限为2年。作为对精英加盟的鼓励,公司还豪爽地给了钟某80万元奖金。
薪资虽然丰厚,但双方在合同中也约定,如果钟某或其领导的销售团队没能完成年度销售保证目标,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并要求钟某全额返还80万元奖励。
当年年底,钟某没能完成任务。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拿回80万元。钟某认为责任不在他,拒绝返还奖金。
双方闹上法院。法院审查后认为,钟某确实未完成约定的销售量,作出了支持企业的判决。
裴丹分析说,在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少有因为普通劳动者不能胜任职责要求而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对普通劳动者的岗位职责要求比较低。但是对高管则不同,单位往往寄予厚望,希望其能够为单位带来实质性效益。
职位薪酬矛盾不可调和
2011年3月,某休闲度假酒店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写明为销售。
很快,酒店任命张某为市场营销总监,任期一年,全面负责酒店营销部工作。张某的月薪为1万元,年底再根据部门业绩发放奖金。
任命之初,张某踌躇满志,可惜他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连续几个月营销部的业绩并无大的起色。而且,张某还有个爱喝酒的坏毛病,好几次酒后误事。
三个月后,酒店免去张某市场营销部总监一职,将其降为销售经理,月薪也变成了2000元。对这个决定,张某非常不满,随后就以酒店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告上了法院,要求酒店恢复其原职位和原待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后被任命为销售经理,仍是在销售岗位工作,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的约定,因此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一旦依法订立并生效,除非具有法定情形,则双方应全面履行,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但裴丹解释说,用人单位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如果调整后的工作岗位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是同一种岗位,则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企业高管滥用职权伪造协议
罗某在某纺织公司兢兢业业干了3年,终于爬上公司副经理的位置。想到好不容易才走到今天,罗某一直想找个机会为自己的地位上一把“保险锁”。
由于罗某是副经理,在公司有一定的地位,所以他很轻松地从同事那里拿到了公章。随后,他伪造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09年11月25日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上面着重列举了几项明显不符合公司利益的条款,包括“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违约需一次性付清年薪报酬”。补充协议上,罗某还加盖了私下借出来的公章。
2010年8月,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关系,但罗某凭借伪造的补充协议,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一条在公安机关备案过的公章登记信息,让罗某现了“原形”。原来公司的公章是2009年12月9日所刻。法院随后驳回了罗某的诉请。
高管利用职务便利,篡改劳动合同或者补充劳动协议。对于这种情况,法院要结合高管的工作职责、受管理和约束的程度、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可能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以其形式上的真实,来确认条款的效力。
另外,用人单位对于高管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等资料的保管和借阅,应当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避免监守自盗的情况发生。
拿着高薪,掌握重权,企业高管这份职业看起来很美。真的是这样么,劳动争议案中,企业高管究竟属于弱势的劳动者,还是强势的管理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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