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日前就修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因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虽说这只是个草案,但还是不由让人想起“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这句俗语。可以想见的是,这项条款一旦施行,刚刚享受到春节和“五一”两个长假高速公路免费通行,这份短暂的公共福利给社会公众带来的喜悦感尚未完全消退,转个身,却又不得不面对事后埋单的无奈现实。
仔细推敲这项条款,不难发现,操作层面上问题颇多。首先是如何对经营者合法收益核定的问题。在节假日期间,有多少七座以下小客车免费通行?如果继续采取发卡“点人头”的办法,节日拥堵的局面难免又会重现,到时,是否违背了这项免费政策“让公众快捷便利出行”的本意。而如果仅以天计算,届时是否又会成为不明不白一笔糊涂账?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即便操作上不成问题,延期收费,也只是把这一项公共福利政策的成本,转嫁给了更多并不相干的人。先不说节假日期间大部分公众并未私车出行,更何况,即便上路了,还有诸多七座以上的大货车、大客车等各类车辆被拒于免费门槛之外。这对于更多的人来说,未免又不太公平。
实际上,收费公路“超期服役”问题一直是近年来公众关注的一个焦点。相关部门也曾多次大力整治。两年前,多部委就曾联合开展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然而,翻阅媒体报道不难知道,“经过一年的清理整治,停止不合理收费的高速公路屈指可数”。而且,清查中还发现,有还贷公路收费多年后变更经营主体,继而成为经营性公路,“换个马夹”从头收费。在此乱象未清之际,如果再人为赋予收费公路延期理由,不免让人担忧,这是否会给超期收费制造新的乱局?
实施高速公路节假日免费通行,客观上让众多路桥公司成了埋单者。相关报道说,实施免费新政,仅成渝、宁沪等高速公司净利影响分别为2%、8.5%不等。让更多的人享受到这项免费公共福利政策的时候,作为实际经营者,众多路桥公司的合法权益有理由受到正视,这自然也是现代法治精神之所在。但是,仅以此为理由简单转嫁给社会公众,做法仍然值得商榷。与其如此,还不如在实施新政之前,就把这些民营路桥公司排除在免费新政之外。
公路通行,本属公共服务范畴。以现阶段中国国情来看,完全参照欧美等发达国家实行高速公路全免,并不现实。在重要节假日对高速公路实行免费通行,是政府部门听取民意、多方合力的结果,更是方便社会公众节假日快捷出行的临时性便民举措。如何以节假日免费通行为契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利民空间,让公路进一步回归公共服务属性,才是当下更为重要的课题。至于免费期间“埋单”问题,事关公众期待,还当慎以对之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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