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9日讯 天台县一男子,为了获取房产想出歪念头,伪造了房屋分书并成功从建设局领取了房产证。儿子的行为被父亲发现后,父亲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建设局,要求撤销房产证。近日,天台法院一审支持了老汉的诉讼请求,判决建设局撤销被骗领的房产证。
原告老张诉称,他与妻子共育有二女一男。因原先居住的房屋被拆迁,拆迁指挥部给其落实了建房用地。他建好房屋后,于2002年将填写好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交给儿子小张,由他送交房管处办理房产证。后来他因房屋被法院查封才知道房产证早转到了儿子的名下。通过了解,老张得知是儿子伪造了分书,并从建设局领取了房产证,还把房屋抵押给银行进行贷款。为了证明自己所述非虚,老汉还请司法鉴定所对分书上签字笔迹进行了鉴定,证明非其所写。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儿子骗领的房产证。
今年4月中旬的一天,天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老汉及其女儿、被告建设局、第三人小张的妻子及房屋抵押银行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建设局辩称,2002年,小张向该局提出申请,要求将讼争转移登记到他的名下,并提供了老张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分书等材料。该局认为分书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又符合证据的要求,应为有效材料。故受理后按法定程序发放给他房屋所有权证并无不当,请予以驳回。
法庭审理查明,2002年,建设局根据小张的申请,将该房屋作了变更登记,所有权人为小张,并于2006年换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小张于2007年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30万元。因小张未按时还款,银行经仲裁程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本案中,小张提供的分书因没有老张的签字,不能作为对该房屋进行产权转移登记的依据。故建设局向小张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遂判决撤销建设局颁发给小张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将房产重新登记为老张、其女儿和小张三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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