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4日讯 宁波市北仑区检察官在办理一起盗窃案的时候,在案卷中发现一封从贵州寄来的信。
信中称,其小孩小刚从未外出务工,没有到过宁波,现在当地大方县某中学读书。这个自称小刚的犯罪嫌疑人,不是其小孩,不要再将拘留通知书等寄回。
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检察官觉得此案可能另有隐情,便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为弄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特地请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为犯罪嫌疑人作了骨龄推断,结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骨龄符合18周岁以上骨龄标准。但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自报名,小刚应出生于1995年12月,未满18周岁。
那么,这个犯罪嫌疑人到底是谁?他为什么会对小刚的情况这么了解?
公安机关通过请贵州当地派出所协查、照片比对等多种手段,均不能确认其真实身份。
依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法官鉴于“小刚”是未成年人,予以减轻处罚。
虽然小刚盗窃案已判决,但检察官依然觉得此案必有蹊跷。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冒用小刚的身份,那真正的小刚岂不是要蒙受不白之冤?
一个人一旦有了犯罪记录,对其将来考学、就业、当兵等正常生活都将带来实质性影响。
为查明真相,检察官从今年元旦节假日起,冒雪来到千里之外的贵州,根据信中提到的大方县某中学,找到小刚的班主任,其能确定小刚是被冒名的,因为小刚自他接手后,就没有请假出去过。
小刚班主任的一番话,至今让检察官印象深刻——
“司法机关应该把事实调查清楚,既不能让真正的犯罪分子逃脱惩罚,更不能让一个无辜的孩子背负罪名。如果小刚被冒名的事情得不到纠正,小刚就有犯罪记录,将来考高中和大学都会受到限制。也许小刚考不上清华北大,但是不能因为这件事扼杀了他就学、成才的机会。检察官冒雪赶来,我代表学校、学生家长以及学生表示感谢,也希望能还孩子一个公道。”
随后,检察官见到了小刚本人,一个非常乖巧的小孩。他表示自从被冒名的事情知道后,他心理压力很大,学习也灰心了。如果能改过来,消除犯罪记录,读书也就有信心了。在小刚的带领下,检察官还走访了小刚的父母,因为被冒名的事情已经对孩子的学习产生影响,所以小刚的父亲到学校、村里、派出所都打了证明,要求能将事情查清楚。
翻阅案卷发现疑点重重
为查真相冒雪奔赴贵州
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又到底是什么呢?检察官巧用三十六计中的“欲擒故纵”。
这起盗窃案在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已怀疑小刚系被冒名的情况,但当时犯罪嫌疑人坚称自己系小刚,口供无法突破。公安机关通过多种手段补充侦查,也不能确认其真实身份。
考虑到案件审限及防止对轻罪嫌疑人的隐性羁押,同时考虑到判决生效后犯罪嫌疑人及其父母可能会放松警惕,待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前来探望其之际再借机突破口供。
于是,检察官以其自报名小刚,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生效后,犯罪嫌疑人父母果然来探望犯罪嫌疑人,检察官乘机作犯罪嫌疑人及其父母的工作,并将从贵州调查到的情况转告他们,希望他们能考虑一下被冒名的无辜少年的处境,最终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查明真相。
原来犯罪嫌疑人真名小强(化名),是小刚的堂哥,从小两人一起在县城上学,所以对小刚的情况十分了解。
欲擒故纵查清疑犯身份
为还小刚一个清白,北仑区检察院建议宁波市检察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提出抗诉。
同时,检察官通过手印鉴定,发现之前江北的两起抢劫案也均为小强冒充小刚所作,北仑区检察院建议宁波市检察院一并提出抗诉。
在公安机关的打防控系统内,检察官还了解到,小强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还参与了38起盗窃、抢夺、抢劫等犯罪,皆因他冒充小刚是未成年人而被减免刑罚,需要在抗诉之后案件发回重审时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之后再决定是否追诉。
今年4月12日,江北区法院对小刚抢劫案进行了再审改判。
5月10日,北仑区法院对小刚盗窃案进行了再审改判:“被告人小强犯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
在北仑区法官宣读判决的那一刻,小强当庭留下了忏悔的眼泪:“因为自己的一错再错,使堂弟在老家不能安心上学,亲戚之间的关系也不如以前融洽。现在只希望堂弟能好好上完学,爸妈在外头过好一点,自己会好好反思,以后脚踏实地做人。”
而远在千里之外贵州的小刚一家得知这一消息,则激动地通过电话告诉检察官:“现在儿子终于可以安心读书了,我们家也重新恢复了平静,非常感谢检察官对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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