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只有几十名职工的国有企业,为了调动职工积极性,未经上级公司批准,7年间给职工超额发放1664万余元奖金,该公司正副总经理齐某和陈某被一审法院认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一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时下,国企薪酬畸高广遭公众诟病,然而,国企领导人因之被问责的罕有耳闻,至于被追究刑事责任更是开了历史先河。鉴于国企违规滥发工资、奖金的现象长期存在、有禁无止甚至愈演愈烈,这一判例因而具有非同寻常的警示意义。
警示之一,效益好不能成为滥发奖金的理由。按照要求,该国企应当在上级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提取工资,不得额外发放,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列支工资性项目。他们违规超额发放奖金的理由是“企业效益好”——公司从最初只有200多万资产,发展到现在资产规模达到2亿余元,若不多发奖金将会损害职工的积极性,这看似不无道理,实则谬论。因为国企资产属于全民所有,他们把本应上缴国库的钱分掉了,理所当然要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警示之二,集体研究也难免罪责。在既往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大凡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般不会追究领导人的个人责任。本案犯罪行为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决策的,但并没有影响和豁免对领导人所犯罪行的处罚。如此判决让人舒心服气,再也不能让“集体研究决定”成为免责免罚的“挡箭牌”了。
警示之三,“小金库”的把戏也逃脱不了制裁。直接从账面上减少利润超额发放奖金,那是难过审计关的。为此,他们串通多家单位,假冒业务往来,虚报服务费、设备费等冲抵利润,换回资金,形成“小金库”,从中列支超额发放奖金。可以说,这样的“小金库”就是攫取国有资产以达到“自肥”目的的违法工具。
本案集中暴露了国企薪酬畸高的“秘密”和诡诈手段,给有关管理部门提了个醒,不能不严加监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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