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1日讯 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
浙江省高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张辉、张高平
各获国家赔偿金110万余元
2013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案件审查期间,张辉、张高平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听取了张辉、张高平的意见,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至于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范围。
赔偿金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律师费、医疗费等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张高平张辉每人110万余元的赔偿金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是自由权赔偿金。
自由权赔偿金的算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今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这个数额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来的,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7593元,日平均工资为182.35元。
而张辉张高平叔侄俩失去自由的日子,从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开始算起,至2013年再审改判无罪释放,期间一共3596日,182.35元∕日×3596日=655730.6元(65万余元)。
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要量化为金钱计算,本来就是一件非常难的事。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类似国家赔偿中的的精神损害,大致不会超过自由权赔偿金的50%,而此次自由权赔偿金为65万余元,能够获得4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个突破。
两张案始末
2003年5月18日晚9时许,被害人王某(殁年17岁)经他人介绍搭乘张辉、张高平驾驶送货去上海的皖J-11260解放牌货车,途经浙江省临安市昌化镇,次日凌晨1时30分到达杭州市天目山路汽车西站附近。被害人王某离开汽车西站后于2003年5月19日早晨被人杀害,尔后尸体被抛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的路边溪沟。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系张辉、张高平所为。
2003年5月23日,张辉、张高平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2004年2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张辉、张高平犯强奸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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