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后的张氏叔侄
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
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案件审查期间,张辉、张高平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听取了张辉、张高平的意见,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至于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范围。
案件回放
2003年杭州发生一起“强奸致死案”,嫌疑人二审分别被判死缓和15年徒刑,服刑已近10载。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报,当日上午10时许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当晚开车载货、受托搭载被害人的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侄叔俩所为。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根据张辉之父张高发(张高平之哥)的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调阅案卷、查看审讯录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2012年7月,复查合议庭专程前往该案被害人安徽老家进行调查,8月前往新疆库尔勒监狱、石河子监狱分别提审了张辉、张高平,并于2013年1月前往新疆将张辉、张高平换押回杭州,以便于进一步提审核查。
2013年2月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张高发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决定进行再审。
2013年3月26日的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原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据了解,该案被害人身上提取的DNA物证经鉴定排除“两张”的DNA。该案专案组在复查中也发现,该案被害人身上提取的DNA物证,与另一案件中已被判刑罪犯DNA比对部分有相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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