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野开阔的店铺被幼儿园藏到隐蔽角落 物业帮忙协商
2013年05月23日 09:59:42
业主有权恢复
合理的门面
开门迎客、财招八方,这是每一个商家的愿望。而作为其经营场所的商铺,商家自然是希望能门庭若市,门面被挡这是每一个商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故幼儿园所圈占的地块如确实为公共用地,那么其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其占用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假设幼儿园的占用情况是经过了相关人员的同意并办理了有关手续的,但也并不表示幼儿园在金先生取回商铺使用权后能够继续占用金先生门前的土地。由于商铺的营业性质使其门面不应被遮挡,而如被遮挡实际上是侵犯了商铺的物权。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同时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故金先生在取回商铺使用权后幼儿园应当为其恢复合理的门面,消除遮挡。
当然由于幼儿园是原本的使用者,金先生取回商铺使用权是新情况,故双方面对的仅是使用者变换后的衔接问题,所以还是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当然如协商无法解决的,则可以依靠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提醒大家,公共用地是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监督的,其规划本身是为了公用而不是私用,所以应当尽量避免私自占用公共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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