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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车位不是“自留地” 侵占公共停车位将被处罚
2013年05月27日 10:04:30

浙江在线05月27日讯 (记者 傅云燕 通讯员 蔡轩)市区停车位原本就少,再加上很多店家私自将公共停车位侵占,使得停车问题更加紧张。昨天下午,交警来到市区繁华商业中心路段,对挪用、侵占公共停车位的商家进行劝导。交警部门表示,经过宣传后,下一步他们将进行处罚。

在蛟池街与坊门街路口的“吴记鸭头”店门口,划着几个停车位。其中一家店正门口的车位上,横着一辆小三轮车,占了近半个车位。

“老板,这里是公共停车位,是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您把三轮车往边上挪挪位置。”柯城交警大队的民警走进店里向店主解释,店主出门将三轮车移开了。

蛟池街上有不少服装店。在一家童装店门口,停车位上摆着货架,上面堆着一些衣服。交警上门劝解后,店主搬回了货架。

一路往东,记者在一些商店门口的停车位上,都看到摆着“专用车位”、“不准泊车”的不锈钢架子。交警说,店家摆上牌子是希望车位供自己使用,把原本可供市民停放的公共车位变成了自家的“自留地”,这影响了正常的停车秩序。

“这些公共的停车位,是不允许被侵占、挪用的。”柯城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私占公共车位,一旦查实,处罚很严厉。交警说,关于公共停车位被私占,我省还出台了《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其中有具体的相关规定。在停车泊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沿街规划公共临时停车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交警表示,近期他们会对店家进行劝导和宣传,下一步如果再次发现公共停车位被侵占、挪用,交警部门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 衢州新闻网-衢州晚报 作者: 编辑: 马岩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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