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8日讯 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以温州市民何先生的车在人行道上违停为由开出罚单,要罚款50元,而何先生认为所停位置不是人行道,处罚理由不成立,将该局告上了法院。5月23日,鹿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并于昨天通知了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据悉,自去年7月市区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行政处罚权的职能划转给城管与执法部门以来,这是我市首例因为人行道违停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5月2日上午8时多,何先生将车临时停放在温州市歌舞团门口(设在鹿城区文化中心内)。当他回来取车时,车上已贴了一张罚款通知书。
5月15日,何先生拿着罚款通知书去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该局向其出具了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何先生停放车辆的位置在人行道上,何先生应被罚款50元。
对此处罚,何先生表示不服。他认为,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为何这样认为?因为,何先生查阅了相关资料,比如温州市土地管理局的文件、温州市勘察测绘院地籍图、道路地形图等,这些资料证明,他当日停车的位置属于鹿城区文化中心地块用地范围之内,并非城市道路人行道。
“不是人行道,就不能以在人行道上违停为由处罚我。”因交涉无果,何先生向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除了能证明车辆停放位置不是人行道的资料证据外,何先生还向法院提供了惠民路人行道、机动车道与鹿城区文化中心地块之间用绿化带隔离的照片,还有他当时停车位置的照片,以证明自己并没有将车违法停放在人行道上。
昨天,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方面就此表示,自去年他们对鹿城区人行道违法停车实施管理以来,鹿城区文化中心一带的人行道作为市区主要道路,一直是重点管理范围。
5月2日8时50分左右,执法人员对此区域,包括何先生车辆在内的多辆违停车辆进行了执法,拍照取证,开具处罚通知单据。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5月6日,何先生曾就此提出异议,该局也曾书面予以回复。
该局就处罚依据中的“人行道”作出说明。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府法函[2009]99号)《复函》,明确“城市人行道”为城市市区内除按城市规划建设实施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有标志标明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和公共停车场、点以外的可供行人通行的场所,包括:一、按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二、道路两侧虽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但允许行人通行的场所;三、虽个别时段允许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通行,但主要供行人通行的场所。
此案中,何先生提到的车辆停放区域与机动车道有明显分隔,该区域日常主要功用是供行人通行,符合该《复函》的中第二条定义,属于“人行道”范畴。
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会积极应诉。该负责人认为,此案当事人对人行道存在认识误区,有这个案子其实是好事,就此可以进行人行道的“普法宣传”。
鹿城区法院将于近期开审此案。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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