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违法建筑"即查即拆" 国家工作人员违建将处分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提请审议
2013年05月29日 07:53:06
浙江目前存量违法建筑7726.635万平方米,估计实际量将超过1亿平方米。浙江将用3年时间,完成改造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1.4亿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1亿平方米。
5月27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草案中提到,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实行“即查即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后,应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经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停止建设;如果当事人拒不停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采取查封措施;查封后仍继续建设的,可以拆除继续建设部分。
对违法建筑,也不能一拆了之。根据该规定(草案),对违法建筑当事人,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予以保障;在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之前,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
另外,拆除违法建筑应一视同仁。如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者委托代为拆除以及阻碍拆除违法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除依法强制拆除外,还应当提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如果违法建筑当事人还是国家工作人员,该违法建筑不仅要强制拆除,当事人还会被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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