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31日讯 离婚官司中,难免涉及到孩子。有的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有的推脱责任不愿意抚养孩子。不管是哪种,受伤害的,最终还是孩子。
这不仅是指孩子终将离开父母中的其中一人,成为单亲家庭的孩子,更是说在争夺和抛弃的过程中,让年幼的孩子提前介入到成人世界的残酷和复杂中。
临近儿童节,海曙法院的几位法官发出感慨。一旦父母婚姻出现问题,便很难对孩子说声“儿童节快乐”了。
妈妈说:
爸爸是个坏男人
徐先生和冯女士,2001年结婚,同年生下女儿灵灵。
2007年,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徐先生住北仑,邓女士住宁波市区。灵灵随父亲生活,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冯女士后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2012年6月,两人达成一致协议,由冯女士抚养灵灵,徐先生支付抚养费。
半年后,徐先生也反悔了,打起了变更抚养关系的官司。
●法官感言
葛法官:小女孩灵灵的抚养权,在6年中变更3次,这对她的生活和学习都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
变更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是考虑到灵灵上学的问题。
我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发现,父母想要抚养权,都有各自充足的理由。考虑到灵灵已经满11周岁,我决定征询一下她的意见:是想跟爸爸住,还是妈妈住?
三月份,我在徐先生的陪同下,和灵灵单独聊了很久。面对我的问题,灵灵毫不犹豫地回答,要跟妈妈住。她说,她恨爸爸,不想见到他,宁愿一个人住,也不要跟他在一起。
小女孩的愤怒让我吃惊。我问她原因,才知道,原来是冯女士为了让女儿跟自己住,向女儿“灌输”了很多徐先生的坏话,包括在外面养女人、瓜分外婆留下的财产等,有些是无中生有,有些是添油加醋。单纯的孩子无条件信任母亲,开始仇视父亲。
可徐先生毕竟是灵灵的生父,做母亲的在女儿面前这样诋毁,究竟是对前夫的伤害,还是对女儿的伤害?从小就告诉女儿,爸爸是个坏男人,对灵灵以后的择偶观又会产生什么负面影响?
这些,我不敢去想,冯女士却没有去想。
体弱多病的五龄童
夫妻俩都不想要
王先生和黄女士,2005年5月结婚,三年后生下儿子,儿子今年已经5岁。
今年年初,黄女士要求离婚,理由是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不牢,认为王先生已经有了外遇,故感情破裂。在调解过程中,双方都把抚养权“让”给对方。
●法官感言
昌法官: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接下去争的无非就是财产,当然如果有儿女的,还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我办过的离婚案不少,基本上是双方争夺抚养权的,像这种“争着”把抚养权“送”给对方的,还是第一次。
王先生说,他很忙,经常加班睡在单位,收入也没前妻多。为了孩子好,就让他跟妈妈吧。
黄女士说,她也很忙的,工作时间还不固定,收入比前夫多不了多少。而且,她父母没有医保、社保,她的赡养义务很重,孩子还是跟爸爸吧。
最终,在我的调解下,王先生终于同意抚养小孩,但“代价”是在财产分割上自己多拿一些。黄女士同意了。
我是一个父亲,听着他们互相推脱,我很无语。我了解了下,小孩并无任何生理缺陷,只是体质较弱,经常生病,这夫妻俩都嫌麻烦,开销太大。
可是,孩子身体差,父母不是应该给他更多关心么?小孩才5岁,什么也不懂,长大后若得知爸爸妈妈都曾不要他,心里会怎么想?这种被抛弃感,恐怕是一生都难以治愈的。
这对父母,真的太没责任心。
离婚后夫妻闹僵了
女儿再也没见过爸爸
小秦和小岚都很年轻,结婚才三年,女儿也还不到两周岁。但因生活琐事,两人争吵频繁,最终闹到法院要求离婚。
法庭上,双方情绪激动,互相指责对方的不是,双方父母也火上浇油,险些引发冲突。经多次调解,两人签下离婚协议,女儿由母亲小岚抚养。
●法官感言
刘法官:在抚养权纠纷中,法院一般会把两岁以下的小孩的抚养权交给母亲。
本来,与抚养权相对应的,另一方看望孩子的权利,也就是探视权。在这个案子中,因为夫妻俩闹得反目成仇,父亲小秦连探视权都保证不了。
离婚后,小岚换了联系方式,把小秦拒之千里外。小秦想看一眼女儿,小岚不是搞失踪,就是借故推托。离婚后,小秦连女儿一面也没见着。
小秦问过我,该怎么办,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我很遗憾地告诉他,探视权是人身权,无法强制执行。小秦很后悔在离婚时和小岚闹得这么僵,不然也不至于父女分离,如今想女儿了,只能拿出手机,看一眼照片。
不让女儿见父亲,对女儿有什么好处呢?我觉得,与其在日后跟女儿说“没有爸爸”,还不如正视离婚的事实,勇敢地告诉她“爸爸妈妈分开了”。
据海曙法院统计,今年该院已受理145件离婚纠纷。一位法官说,为了孩子,是该离婚还是不该离婚,没有正确的答案,如果为了孩子勉强在一起,反而让孩子陷于父母矛盾的泥潭,那确实不如离。
只不过,无论如何,曾经相爱,有孩子为证,分开也没必要如此决绝。你或许不需要丈夫或妻子,但却没有权力替孩子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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