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4日讯 日前,温州鹿城法院召开温州市鹿城新亚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鞋业”)破产和解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签订《和解计划执行协议书》。昨日,鹿城法院裁定认可该和解协议,终止该公司的和解程序。
据悉,该案系我市首例由法院促成达成和解协议的破产和解案件。
新亚鞋业于1996年注册成立,因经营亏损,于2011年停产。今年3月,瑞安市恺力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市宇星海绵制造有限公司以新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4月18日,鹿城法院裁定受理该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债权申报及管理人确认,确定债权人41家,确定债权总额14214886.95元,其中普通债权及连带债权5164564.95元。考虑到该公司资产变现值不足1200万元,除去全额受偿的各类债权,普通债权清偿率仅4.53%。为提高债权人清偿比例,经办人和管理人努力促进各方和解协商。4月26日,新亚公司提出破产和解申请,该院于当天受理。5月30日,该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31家债权人到会。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获得通过。
根据《和解计划执行协议书》,新亚鞋业将在3个月内清偿债务,除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外,普通债权及连带债权现金清偿率大幅提高,达到20%。若其不能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将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经办法官介绍,破产和解是指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不仅能让企业存活下来,重新上路,还能让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程度实现。法律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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