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7日讯 昨天,23岁的慈溪男子孙某因为抢劫罪,在慈溪法院获刑3年。
去年年底,他在抢劫时,对被抢女子的“配合”态度十分满意,一厢情愿地硬要把抢劫说成“借钱”,并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给了受害女子,结果还是被绳之以法。
凌晨遇劫,女孩机智应对
去年12月16日凌晨时分,孙某独自在浒山街道金山小区游荡,看到夜这么深了,居然还有一名年轻女子在小区河边遛狗。
女子面容清秀,手里还拿着手机,时不时对着屏幕微笑。
孙某注意到女子用的是苹果手机,他脑海里冒出个念头。他随身带着一把水果刀,便掏出刀来,快步跟上,一只手从女子身后伸过去捂住她的嘴,另一只手把刀架在她脖子上。
“把手机给我。如果不配合,我就在你脸上划上几道。”孙某狠狠地威胁道。
受害女子姓杨,湖北人,25岁。这天晚上,她刚从酒吧回来,带狗狗出来方便。
她当时并不惊慌,这倒让孙某有些意外。
“我掰开了他捂住我嘴巴的手,跟他说,先放开我的嘴巴再说,他就放开了。”小杨说。
“这时他拿着刀的手换了一个姿势,当时我不知道从哪里来的勇气,趁他放松警惕时,把他手里的刀夺过来,扔进了河里。”
“他看起来有点恼火,拉扯中,把我按倒在地。我紧紧握着手机,他抢了几次都没抢过去,然后突然在我手上咬了一口。”
“我看他一直要抢我的手机,就对他说,这手机是我男朋友送的,只要你不抢手机,我把钱都给你。”
孙某一听求之不得,不由得松开了手。可小杨说身上没带钱,让孙某跟她回家去拿。
劫匪称“借钱”,主动透露身份信息
在回家路上,小杨故作关切地问:“你为什么要抢劫?”
孙某一时语塞,编了个谎:“这钱是救命去的,我朋友住院急用钱。”
“哦……”小杨一脸惋惜。
回到家,小杨让孙某在门外等着,她拿了一张银行卡出来,去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孙某跟在她后面。
小杨把银行卡中仅有的1000元钱都给了孙某。
看杨某很配合,孙某把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哪里人都告诉了小杨,挺“义气”地说:“这钱算我暂时向你借的,有钱了就还。如果你不信,我明天拿身份证来给你看。”
孙某的确报的是真名。第二天上午9点,他果然又找到小杨,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我不想她认为我在骗她。说好还钱,我一定会还的。”
但小杨提出留下孙某的身份证,孙某又拒绝了,“我还要身份证找工作。”他这样解释。
两个小时后,小杨报了警。今年1月,孙某落入法网。
孙某没有前科,这是他第一次作案。因为一直没有找到工作,他很是窘迫。
事后,孙某交代,其实当时他心虚得要命,他既想捞一笔,但又不想因此闹出人命,把事情弄得不可收拾,因此拿刀的手十分僵硬,怕划伤了受害对象。
为什么那1000元不能算借款
落网后,孙某一直辩称,自己真当是向受害人借钱,否则也不会将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交给受害人。
但法院审理后,仍认为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乍一看起来,这1000元的确像是女子自愿给孙某的,因为那时,孙某手里已经没有了刀。而且她似乎可以回家后立刻锁上门,然后报警。
主审法官说,不能这样割裂地看孙、杨两人的行为。
首先,在力量上,毫无疑问孙某是强者。之前他已经采用了人身威胁的方式,使杨某处于一种受胁迫的地位。如果不给孙某钱,她很有可能受到孙某的二次伤害。
虽然孙某留给了小杨自己的真实身份,但小杨给他钱并非是自愿的,她是在一种恐惧情绪的支配下,作出了给钱的行为。
借款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双方须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出于自己真实意志的表示,达成的法律关系才受法律保护,但显然孙、杨二人的地位并不平等。
孙某所谓的借款依然是他抢劫行为的延续,而且拿不拿刀跟他有没有对受害人进行人身威胁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也不能成为对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不过案发后,孙某的家人代他退赔了小杨1500元,这个酌情从轻情节法庭在量刑时已经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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