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是在我省进入现代化建设新阶段、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在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全会听取了省委书记夏宝龙同志代表省委常委会所作的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深刻阐述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省委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请他详细解读《决定》。
一、关于省委《决定》的基本背景
省委谋划部署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相关《决定》,主要有以下四点考虑:
第一,基于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机遇、增强综合竞争力的考虑。一个国家、地区的命运与兴衰,与其在历次科技革命中扮演的角色息息相关。迄今为止,全球已经发生了5次科技革命。英国、德国、美国等先后引领这五次科技革命,“各领风骚数百年”;日本、芬兰和爱尔兰等国家抓住机遇,积极创新,也陆续“升级”为发达国家。科技革命让“有准备”的国家、地区受益良多。当今世界,正处于新科技革命前夜,科技创新出现新态势,技术融合呈现新特征,制造方式发生新变化,产业发展孕育新形态。世界各国尤其是主要大国都在对自身发展战略进行调整筹划,加大信息、生物、绿色能源等领域的创新投入,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这既为我们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也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只有更加自觉地把握机遇、应对挑战,更加主动地前瞻布局、卡位“第六次科技革命”,才能在日趋激烈的综合竞争中把握先机,赢得主动。
第二,基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创新驱动发展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的考虑。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科技进步和创新,从“向科学进军”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从“科教兴国战略”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对创新驱动的思想认识逐步提高,工作思路逐步清晰,工作力度逐步加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在多种场合也反复强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性,指出“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源泉,也是中华民族最深沉的民族禀赋”。紧密结合浙江实际,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真正形成“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的生动活泼创新发展新局面,已经成为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新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部署和具体行动。
第三,基于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的考虑。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科技创新是浙江走在前列的不竭动力源泉,是实现现代化发展目标“最根本、最关键”的力量。2003年,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提出“八八战略”时,就把科教人才工作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强调积极推进科教兴省、人才强省。2006年,全省自主创新大会首次提出2020年建成创新型省份的战略目标。经过这些年持之以恒的推进和落实,全省创新基础得到加强,创新环境不断优化,创新资源加快集聚,创新能力持续提升,科技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迈上新台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新一届省委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确立了加快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的发展目标,明确了分阶段推进和干好“一三五”、不断上台阶的发展途径。面对更加艰巨的现代化建设重任和更趋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我们只有充分激发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两大动力,强化产业、需求和城市化三大支撑,硬化结构、效益、资源环境、就业社保四大约束,才能在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的现代化征程上阔步前行。
第四,基于破解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打造浙江经济“升级版”的考虑。当前,浙江经济增长过多依赖低端产业、过多依赖低素质劳动力、过多依赖资源环境消耗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市场外向度高、县域经济发达、中小企业众多等传统优势正在弱化,增长速度逐渐放慢、要素制约持续加大、发展潜力不断下降,原有的传统发展道路已经走到尽头。我们必须把科技创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增强优势、转化劣势,不断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推动浙江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从“制造大省”向“创造大省”转变,完成浙江经济从粗放到集约的“惊险一跳”。
二、关于省委《决定》起草所遵循的原则
省委高度重视《决定》起草工作。省委主要领导亲自谋划部署,带头深入调研,主持召开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特派员等一系列座谈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力求使《决定》既充分体现中央精神、又紧密联系浙江实际,既符合时代发展的新要求、又顺应科技创新的新趋势。在起草过程中,始终注重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科技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迈上新台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但与现代化建设需求相比,与发达国家和先进省市相比,我省科技与经济相互脱节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科技投入产出不匹配、产学研用结合不紧密、评价考核科技成果的标准不科学、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不适应等“四不”问题比较突出。《决定》形成过程中,注重深挖问题,积极学习借鉴,寻找有效良方,紧紧围绕解决科技创新“四不”问题,切实提出有针对性的务实目标和破解之策。
二是始终坚持目标同向。《决定》按照科技创新与“一三五、四翻番”同向同行的要求,研究分阶段目标,明确抓落实措施,更好地为现代化浙江建设提供动力和支撑。《决定》形成过程中,采用“倒推算法”,深入分析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需要什么样的研发投入、投入产出率、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和产业效益提升的支撑,努力把创新落实到产业、载体和项目上。确定具体目标,就高不就低,充分体现科技创新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关键支撑作用,特别是创新产出效率增长必须领先经济增长。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以2012年为基期,到2017年实现“八倍增”、力促“两提高”,到2020年跨入创新型省份行列。
三是始终坚持集成创新。《决定》努力做到顶层设计与“落地”实招相结合,做到重申、整合既有政策与推进政策创新相结合,做到“上通天线、下接地线、整合内线、贯通外线”。“上通天线”,就是重申和落实好国家激励科技创新的核心政策,特别是财税政策。“下接地线”,就是充分吸收各市县促进科技创新的有效措施和企业建议。“整合内线”,就是进一步整合现有政策,优化配置政策资源,将这些年来我省有关科技创新的政策进行梳理、归并、整合,特别是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重申和强调。“贯通外线”,就是进一步借鉴外省市好政策、好措施,尽可能吸收进《决定》之中。
四是始终坚持工作定向。《决定》既把握全局,强调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又突出重点,抓住事关建设创新型省份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重点任务。在各项重点任务的分条上,有针对性地提出需要抓好的重点工作。《决定》提出的“七个坚持、七个着力”,既是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抓落实的工作重点,涵盖了创新主攻方向、主体培育、市场导向、平台建设、人才集聚、活力激发、环境优化等7大方面25项工作,系统地描绘出浙江创新蓝图。我们把这些方面的工作做好、做实,就一定能够有效解决科技创新存在的“四不”问题,有力推进全省创新工作。
三、关于省委《决定》的特色和亮点
省委全会讨论后认为,《决定》作为我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体现了战略高度、认识深度和工作力度,体现了浙江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与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革命发展机遇的自觉融合,体现了省委强化顶层设计与尊重基层和群众首创精神的高度统一,具有起点高、立意远、观点新、思路清、举措实的特点。归纳而言,主要特色和亮点有5个方面:
一是突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科技与经济“两张皮”问题是长期困扰我们的一大难题。《决定》紧紧抓住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这一核心问题,切实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有机结合起来,与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有机结合起来,将科技创新贯穿到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和各项工作之中。《决定》紧紧围绕“四大国家战略举措”,提出推进海洋科技创新、服务业创新和金融创新,努力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紧紧围绕“四大建设”,提出加快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等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明确发展定位,理顺管理体制,积极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级高新区,推动高新园区和产业集聚区融合发展。紧紧围绕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出大规模推进“机器换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发展,大力培育文化创意产业,打造浙江经济“升级版”。紧紧围绕“四化同步”发展,提出加强新型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和民生领域科技创新。切实抓好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推动一批城市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二是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企业是创新的主体,是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的革新者与完善者。《决定》通过相关政策向企业聚焦,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应用的主体。《决定》提出,实施“十百千万”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根据不同类型企业技术创新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予以指导和支持,帮助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决定》鼓励企业“引进来、走出去”,通过各种方式到海外设立、兼并和收购研发机构,加强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企业与国内外科技创新大院名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引进或共建创新载体,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决定》特别突出了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的核心关键作用,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和资源系统整合积极探索浙江特色的“企业出题、政府立题、协同解题”的产学研合作创新之路,让企业能够依靠高校、科研院所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等各类创新主力军,以资源最小投入、最佳组合获得最大收益,实现投入产出“倍增效应”。
三是突出教育、科技、人才工作协调发展。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教育为基础、科技为关键、人才为根本。只有教育发达、科技先进、人才辈出,浙江才有希望,才能兴旺,才会更有活力和魅力。《决定》统筹落实中长期教育、人才、科技规划纲要,按照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内在要求,整体谋划、有序推进教育、人才、科技工作。《决定》在强调科技创新推进浙江经济转型升级和联动其他方面创新重要地位的同时,明确提出,引导高校科学定位、特色发展,建设一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水平大学”。不断优化学科专业设置,提高学科与产业、专业与就业的契合度。充分发挥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人才培养优势,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办学特色。重视继续教育对人才培养的作用。《决定》还要求,坚持以人才为根本,实施领军型创新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对顶尖创新团队实行“一事一议”,加大对青年创新人才的发现、培养、使用和资助力度。加快培养一大批复合型、应用型高技能人才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深入实施百万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园区、高校院所和龙头骨干企业在人才管理体制和政策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让一流人才作出一流贡献、一流贡献获得一流回报。
四是突出实绩论英雄的科技评价导向。科技创新的最终目的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劳动果实也只有用于生产、变成产品、被市场所接受,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人生价值。《决定》提出以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为核心,建立新型科技成果和创新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改进科技奖励办法,重点奖励对产业创新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技成果和杰出人才。要求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促使人才走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科技大市场是促进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决定》强调,加快建立“展示、交易、共享、服务、交流”五位一体的科技大市场,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竞价(拍卖)机制,完善科技服务体系,促进国内外科技成果到浙江交易、转化。
五是突出“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有机结合。科技创新需要正确处理好市场主导的“无形之手”与政府引导的“有形之手”的关系,切实做到以政府权力的减法来换取市场活力的加法。《决定》既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企业的内在动力,又注重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调控作用,通过行政改革、职能转变,为创新创造良好环境,努力做好“行政减权力、市场增活力”这样一个加减法。凡是市场能够有作为的,统统都交给市场;凡是社会有能力做到的,统统都还给社会;凡是企业能够自主的,切切实实地归还给企业。《决定》提出,要着力从需求端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强化对企业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和市场拓展的扶持,大力提高本省自主创新产品应用比重,以市场引领创新,以应用促进发展。《决定》要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1个百分点以上,带动社会科技投入加快增长。坚持市场经济改革取向,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资源要素市场化等改革,完善政府科技投入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重点构建面向应用需求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与激励机制,着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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