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1日讯 6月6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大法庭,200个座位座无虚席,一起官员涉嫌受贿案在这里审理。
大家关注的除了受审官员李世宝是原永康市总部中心办公室主任、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永康总部中心为当地最大规模建设项目)的身份外,还有就是本案到底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李世宝是否真正受贿。在法庭主持下,控辩双方就“是否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有过两次交流意见会。
旁听者中,除了李世宝的亲属、同事、当地政府机关人员,还有从浙江各地来到永康观摩的刑事辩护律师和法律界人士。李世宝当庭对指控他涉嫌受贿百万的说法全部否认,并称自己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在受到“威胁、引诱、欺骗”情形下作出的,他要求控方提供所有审讯录像并愿意当庭与证人一一对质。
被指控涉嫌受贿百万
被告人庭上全部否认
永康是全国五金产业中心,而总部中心被认为是打造中国五金产业转型升级新引擎。永康总部中心从2008年开始,分四期建设,预计总投资将超过50亿元,曾被授予全国首个县级市“中国总部经济实践研究基地”称号。
1960年出生的李世宝说,自己是恢复高考后以党员身份考入大学,他学的是经济专业,曾担任过永康市经济信息局副局长等职,2008年开始担任永康总部中心办公室主任。
因涉嫌受贿罪,李世宝2012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4月18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李世宝被依法逮捕。
据起诉书指控,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李世宝利用其担任永康市总部中心办公室主任、永康市总部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在永康市总部中心工程招投标、材料采购、工程发包等决策、管理中,为承建施工方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妹夫共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1万余元。
被问及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时,李世宝当庭发毒誓说,“若曾收过别人一分钱,全家不得好死”。他还当庭陈述了13页、上万字的《从无罪到“有罪”的供述过程》,并称自己是因受到威胁、引诱、欺骗,才无奈编造犯罪事实,从不认罪到认罪。
控方办案过程中使用“侦查谋略”
是否属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引争议
整个庭审,辩护律师和公诉方展开了激烈辩论。双方相当部分时间都围绕着该案是否存在威胁、引诱、欺骗进行审讯,并且以这样的方法审讯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以及本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在当庭讯问李世宝前,检察官先声明,被告人可作有罪供述也可作无罪辩解,但必须如实陈述。
不过回答检察官的每一个问题时,李世宝都强调,自己所作的有罪笔录都是在被“威胁、引诱、欺骗”的情形下作出的。
李世宝说的受到“威胁、引诱、欺骗”主要是办案人员说“他妻子在外面活动,要把他妻子抓起来”、“把这个案子当成上级检察院提办案件”等。
李世宝还提到,办案人员还告诉他,他在外面放贷的钱来自银行,这构成高利转贷罪,而李世宝的妻子也参与了放贷,他们的儿子也用了放贷的利息,因此李世宝如果不交代受贿的话,其妻儿也要因高利转贷罪受到追究,还要被罚得倾家荡产。
李世宝的辩护律师说,刑法虽然有高利转贷罪但并无相关具体司法解释,办案人员以治李世宝全家高利转贷罪为由,迫使其作出受贿罪的有罪供述,既是一种欺骗,也是一种威胁。
再有,李世宝称办案人员对行贿人员、金额、情节都进行了提示,看守所同监室内有人帮助他编造虚假供词,对方当时自报家门为曾是某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和某区司法局副局长,分别因涉嫌酒后交通肇事及受贿被羁押,因为同为公务员,而且李世宝得到了两人在生活上的关照,成为十分信任的“难友”。不过,后来李世宝的辩护律师向相关部门核实,并没有这样两个人和事。
检察官则表示,李世宝所述侦查受审讯过程基本属实,但办案人员使用的方法不属于“威胁、引诱、欺骗”,即使是说了“要把其妻子抓起来”的话,也属于正常的侦查方法范畴。而办案人员告诉李世宝高利转贷罪是为了给其解释法律。现在很多受贿案件侦查难,本案办案人员所使用的手段与方法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禁止,因此是允许的,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属于“侦查谋略”。
“非法证据排除只有达到与刑讯逼供或相当于刑讯逼供危害程度才能启动。”检察官说,从本案具体情况来说,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
庭审持续了一整天
法院将择日作出一审判决
李世宝受贿案庭审从6月6日早上9点半一直持续到傍晚6点,记者全程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认为,李世宝当庭否认全部指控属于翻供,建议对其在13年6个月至14年6个月之间量刑。检察官强调,如果李世宝认罪的话可以获得从轻处罚。而辩护律师认为,控方现有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李世宝有罪,而且控方证据的合法性存疑应当给予排除,李世宝则坚持认为自己是无罪的。
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关注本案的法律界人士表示,“威胁、引诱、欺骗”的侦查方法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但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在我国司法界还十分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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