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4日讯 2012年9月21日,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度假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渤海银行杭州分行之间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一份,约定九龙山度假公司委托原告渤海银行杭州分行向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发放总金额不超过贰亿元的委托贷款,可一次或多笔发放;每一笔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陆个月;年利率为5.6%。同时约定,如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则自逾期之日起直至清偿该本息之日止,按照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原贷款利率加收50%的年利率。
委托贷款指的是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能直接发生资金借贷关系,必须通过银行作为委托方进行交易。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委托方必须通过银行作为诉讼原告方可进行诉讼。
此后,原告按上述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于2012年9月25日、2012年9月28日、2012年10月8日、2012年10月9日向被告发放四笔贷款,每笔5000万元,共计人民币贰亿元。被告已于2013年3月25日、2013年3月28日分别偿还原告己到期的前两笔贷款本金及利息,但2012年10月8日和2012年10月9日的两笔贷款被告只支付了利息,尚欠本金共计壹亿元未能偿还。
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与受托方渤海银行杭州分行请求判令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亿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罚息312999.99元(暂计算至2013年4月22日)。
本案将于2013年6月18日上午9时在嘉兴市中级人法院第8法庭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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