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8日讯 两个月前,杭州一家保险公司的谢经理接到一个奇怪的电话,给他打电话的,是公司的保险业务员严某。
电话里,严某管谢经理叫叔叔,这一声“叔叔”可把谢经理叫懵了,因为他的年纪和严某差不多。
听严某的口气,谢经理觉得不像是开玩笑。经过了一番外围核实后,谢经理感到事态严重,于是报了警,没想到,由此牵出了一桩抢劫案。
保险业务员管经理叫“叔叔”
“叔叔,是我……”今年4月14日下午4点左右,谢经理接到了业务员严某打来的电话,接通后,电话那头却直接喊他叔叔,谢经理还以为来电话的是严某的女儿,可仔细一辨认,电话那头的确是公司的业务员严某。
业务员怎么会管他叫叔叔呢?更何况他俩年纪相仿。谢经理觉得奇怪,问严某在哪里,在干什么,严某说在客户家谈业务,在××小区,谢经理问她什么事,她说不方便说,之后手机就被挂了。谢经理觉得不对劲,于是回拨过去,说了没几句,电话又被挂了。
谢经理觉得这个电话很蹊跷,于是他打电话给另一个业务员小郑,让小郑联系一下严某,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小郑拨通了严某的电话,严某说在客户家里,并且让小郑转告她的丈夫,晚上回不去了,电话就被挂了。小郑赶紧联系了严某的丈夫,再打严某的电话时,发现已关机,他们觉得情况不妙,于是报警。
去客户家签约遭绑架抢劫
警方通过监控找到了严某停在路边的汽车。当晚7时左右,警方接到严某报警,称下午在客户家谈业务时,被客户抢劫。她是趁客户外出之际,从四楼窗户爬到邻居家报警的。当晚22时许,民警在某复印店将犯罪嫌疑人殷某抓获。
根据严某的说法,殷某于今年2月份在保险公司咨询业务时和她认识,当时殷某声称自己是搞建筑的,要送客户保险,严某于是在3月份的时候去过他家一次,并按殷某的要求,做了三份计划书。严某哪里知道,这些其实都是殷某设下的圈套。
4月14日案发这天上午9时许,殷某打电话让严某到家中签约。严某去了,两人坐在客厅的椅子上谈保险业务,殷某起身,突然从背后用胳膊勒住了严某的脖子,严某反抗,僵持了半个多小时,严某被推倒在沙发上,殷某用丝袜绑住了严某的手,还把丝袜连在严某的脖子上绕了一圈。绑好后,严某被推回到椅子上,殷某又用丝袜把她的脚和椅子脚绑在一起,还拿了一块小毛巾塞住了严某的嘴。
殷某拿出了很多张事先打好的欠条,都是半折的,露出欠条的下半部分叫严某签字、按手印。之后,又把她包里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等都翻了出来,问出卡的密码后,还叫她写下亲戚的名字、电话。期间,严某以记不住电话为由,拨打了谢经理的电话,但电话很快被殷某抢走,并且关了机。
此后,殷某把严某连椅子一起搬到卧室里就出门了,严某挣脱出来,但不敢出门,爬到了隔壁人家报警。当晚22时许,殷某被抓获,他已从严某的银行卡中取出了10500元。
被抓后还撒谎,零口供照样起诉
幸运的是,正是严某给经理打电话时,这样机智的对话,使她的亲友意识了她的危险处境并及时报警,为营救她提供了时机。
不过殷某落网后,辩称自己并没有抢劫严某。他说案发前几天就和严某约好,让她在4月14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到他家来还钱。
殷某称,严某总共欠了他好几百万,可到他家之后说没有钱,还说要陪他睡觉抵债。殷某称自己不愿意,对方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他这才动手绑了严某并搜走她身上的财物,等将银行卡里的钱取出后,就放严某走,最后在复印店复印严某和她女儿身份证时被警方抓获。
警方和检察机关认定,殷某在撒谎。调查显示,46岁的殷某来自江苏,身体不好,没有正式工作,也无存款,而严某是一位优秀的业务员,年收入超过40万元。如果根据殷某的说法,认识严某没多久就借给严某几百万是根本不可能的。结合严某被殷某控制后,向同事的求救暗示等其他证据,警方和检察机关认为严某是有预谋的抢劫。
虽然殷某对于涉嫌抢劫的行为“零口供”,但西湖区检察院审查后,于昨日依法对殷某提起公诉。
“零口供”如何定案
“零口供”案件一般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作出有罪供述,但法院最终对其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对于零口供案件,更要注重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是保障证据具有证明效力的前提。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加大了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收集和获取证据的难度。
司法实践中对待“零口供”,一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二是要将间接证据链接,证据只有形成证据链才能证明案件事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作有罪的供述也可做无罪的辩解,既有口供又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可以定案,如果没有口供有其他证据证明,也照样可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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