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老板没有想到,“辞退一个不听话的员工”,会带来1死4伤的后果——6月9日晚7点,在赵老板厂区大门口,工人老陈被砍伤致死,会计“燕子”脸上挨刀,几近毁容,自己和另两位工人也挨了菜刀。
辞退工人
2012年9月,经朋友介绍,海南澄迈县人童某来到义乌上溪一家钟表厂上班。
干两份活,木工加仓库管理员,一个月工资3000多元。
半年多下来,童某觉得累,找到老板说,自己不想干仓管员了,“光光做这个木工行不行?”
老板不答应,觉得童某不听话。“就干木工这点活,我给你开这么高工资,我是养不起的。”
协商不成,童某最后被老板辞退。
剩下的工资怎么发?在这个问题上,两人怎么也谈不拢。
老板觉得,是童某不听从厂里安排,无奈之下才辞退了他,“干多少天活,发多少天工资”。
童某不愿意,他觉得老板辞退自己,应该再补发一个月工资。
一来二去,几次见面,双方都吵得面红耳赤,不欢而散。
“二大爷”惹祸
6月一天,童某和工友宋某喝酒,席间提到因为工资的事,正跟老板吵架。
宋某是童某老婆的老乡,两家交情不错,也是他介绍童某到厂里打工的。
6月9日,宋某找到赵老板理论,说厂里做法对童某不公平。“一个月工资要发他。”
厂区大门口,两人吵了起来。厂里一位员工“芳芳”(化名)看老板在门口吵架,就过去劝老板不要吵,回家去好了。
她走到门后,对赵老板说:“二大爷,你回去吧?”
芳芳一家跟着赵老板做工很多年了,芳芳一直称赵老板“二大爷”。“差不多就是叔叔的意思。”
这原本只是一句劝架的话,引起了宋某的误会。“这二大爷,不是北方骂人祖宗的话?”
宋某见自己和老板说事,忽然跑过来一个小丫头,一开口,就“问候”了自己的祖宗,火直往上冒。
他立刻把矛头指向了“芳芳”。语气不友好,“战火”升级。
见女儿芳芳被人欺负,芳芳父母看不下去,也跑过来帮忙,双方心中都有气,说起话来就难听了。情绪激动下,扭打了起来。
疯狂砍杀
这一幕,刚好被路过的童某看在眼里。“老宋为我的事,跑去跟人家吵,现在被几个人围着打,说什么自己也不能走。”
童某看对方人多势众,自己个子小,上去帮,也不是对手。他想了想,冲进厂区厨房,抄起一把菜刀,就往门口赶。
那边人正吵得起劲,也没料到童某会动起刀子。童某上去,手下就不留情,头两刀先砍在芳芳父亲头颈部位,血涌出来,芳芳父亲倒在地上。
他没有松手,见谁砍谁,出来劝架的会计“燕子”脸上中了一刀,芳芳和母亲也没逃过毒手。
当然,他最主要的目标还是赵老板,他追着赵老板砍,砍第二刀时,菜刀被赵老板夺了下来。
见刀被夺走,再一看地上倒着这么多人,童某害怕了,撒腿就跑。
他没有跑远,躲在了厂区大门口100多米远的一个建筑工地上。
1死4伤
当天7点22分,义乌刑侦大队接警,上溪有人打架,5个送到医院去了,其中1个伤得很重。
民警连同法医来到医院不久,重伤的芳芳爸爸,抢救无效死亡。
其余4人,伤情基本为头、脸、颈3个部位中刀,幸运的是没有伤到要害,没有生命危险。
6月10日清晨5点,在上溪镇上塘村租房附近,童某被抓获归案。
现在,因涉嫌故意伤人,童某被义乌警方刑事拘留。
“一个月工资”到底要不要给?
在这起事件中,童某提出“只做木工活”,没有得到老板同意,协商未果被辞退,童某提出要补发一个月工资,而老板提出“干多少天活,拿多少天的钱”,双方的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一个月工资”上,也正是这个矛盾,最终引发了这起悲剧。
那么,这“一个月工资”,是否有法理依据呢?昨天,我咨询了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善。
陈善说,对于企业因经营管理需要,做出的合理的工作安排事项,在不影响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员工有服从管理的义务。
本案中,童某单方提出变更工作内容,且不服从企业管理,本身存在一定过错。但至于童某的行为是否已经达到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严重违反厂里规章制度、严重徇私舞弊还值得商榷。那么,如果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列举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不符合39条规定,劳动者被企业辞退,工作满1年,企业需支付1个月补偿金,满两年,付两个月,以此类推,如果童某是在去年9月份入厂,也没有违法第39条规定,企业应向其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陈善同时说道,员工跟企业发生工资纠纷,自主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或者寻求法律援助,采取这种非理智的行为,绝对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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