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0日讯 6月18日12时20分,开化县渔政执法大队接到张湾乡油川村民举报电话,称有人在河里毒鱼,执法人员当即与县公安局池淮派出所取得联系,一同赶往事发现场。
“在油川村,我们看到5位村民正把两名违法嫌疑人围堵在现场,我们就把这两名违法嫌疑人带到附近的乡政府,做了询问笔录。”开化县水利局渔政站的执法人员告诉笔者,当天12时,油川村邻村的4名违法嫌疑人在吃过午饭后,先是把2瓶农药倒入河里,然后又通过捞网等捕鱼工具,打捞死鱼,以牟取非法利益。由于农药的毒性较强,死鱼绵延河道约3公里长,引发40多位当地村民哄抢打捞。同时,闻讯赶来的有正义感的村民拨打了举报电话,并积极行动起来,现场围堵住其中两名还来不及逃跑的违法嫌疑人。
“从毒鱼到查获,整个过程仅20分钟,说明部分村民的觉悟是比较高的。”执法人员说,当晚,另两名毒鱼嫌疑人迫于社会舆论压力,也投案自首。
渔政工作人员提醒市民,由于用来毒鱼的农药都具有很大毒性,人一旦误食这类死鱼,鱼体内的残留毒素会对中枢神经系统、肝、肾等造成损害,具有较大的潜在危害。用农药毒死的鱼具有眼球突出、眼底有出血点、体表粘液多、各鳍紧贴体表、鱼腹内有黄水等特征,在烹调时还会散发出农药味,请市民注意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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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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