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1日讯去年国庆期间,镇海工作的陈女士带着一家老小去黄山游玩。10月5日,当陈女士一家返回宁波时,发生追尾,造成6辆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包括陈女士在内的5人承担同等责任,王先生无责任。因此,陈女士要承担20%的责任。
陈女士维修车花了8万元,虽说有保险,但她却遇上理赔难的麻烦事。陈女士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其理赔了7万,还剩1万没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6辆车共损失了35万,陈女士负20%的责任,按照“按责赔付”的原则,已赔偿7万,剩下的1万元损失,需要陈女士自己想办法向其余几家保险公司要。
看着保险合同上写明的条款,陈女士无可奈何,只得分别向其余保险公司邮寄损失凭证,大半年过去了,1万元始终没得到理赔。今年5月,陈女士还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王先生的保险公司将陈女士等5名担责车主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9万元。对方保险公司声称:“王先生是无责方,因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花了9万元,我们已经向车主理赔,基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债权转移到我们公司,因此我们有向责任车主索赔的权利。”王先生的保险公司要求陈女士等5名被告支付损失赔偿款9万元。
这下可在担责车主中炸开了锅。庭审时,陈女士向法官申诉:“大半年了,我还有1万元没理赔,现在又让我赔9万元,先把我的损失赔好再说!”其余4名担责车主中,有3名也没得到赔偿,纷纷向法官表示,先将自己的损失理赔后再处理王先生的损失。
承办法官见此,立即统计了6辆车的损失,并逐一联系各车的保险公司。第二天,6家保险公司在法官的主持下,统一赔偿意见,表示在1个月内将各自公司应理赔的款项支付至法院,由法院出面,再一一支付给王先生和未理赔完毕的车主。各方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按责赔偿,无责不赔’并不合理。”承办法官表示,这一条款实际免除了保险公司的部分赔偿责任,当肇事方无力赔偿投保人时,投保人的这部分利益将无法实现,保险公司将肇事方不能赔偿的风险,通过免除责任的条款转移给投保人,这属于保险公司单方面订立的“霸王条款”,法律并不支持。目前,我区已经全面实施“求偿”制度,也就是说,投保人完全有权利向所投保的公司先行索赔全部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完毕,再行向其余责任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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