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5日讯 如果女儿打的借条上,还署上了妈妈的名字,这债是不是母女俩一起还?
昨天江干法院笕桥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官司。债主把母女俩都告上了法庭。马小姐30岁,2010年底因为生意周转,向小姐妹丛小姐借了11万元,说10天就还,还写下借条。当时马小姐的借条落款上,不仅写了自己的名字,还写上了母亲金某的名字。而当时金某并未在场。但钱到现在还没还,丛小姐拿着借条将马某和她妈妈金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既然女儿还不上,妈妈应该帮忙一起还。
法庭审理后认为,马小姐要还钱,没有异议,但是妈妈金某没有还钱的责任。法官认为,钱不是妈妈借的,妈妈也没有委托女儿来借。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法条可以这样来解读,女儿签上了妈妈的名字,好比一种“代理”行为,但是这种代理行为妈妈不承认,后来也没有“追认”,所以,最后还是应该由女儿自己来承担。
记者进一步问到,其实在这两年里,妈妈也陆续替女儿还过一些,那么这种行为能否视为“追认”。法官说,不可以。“追认”必须是通过书面形式。
如我们再假设这个女儿是未成年人,这钱谁来还。法院工作人员说,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借条无效。但是,如果借款确实发生,那么债权人可以以不当得利来起诉,要求未成人的监护人来还钱。生活中,还有一类情况较常见,有关还款期限。如果有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是该期限往后两年,这两年里起诉都有效。如果借条没有约定期限,那么,视为一直有效。不过,如果期间你向他追讨过,那么从追讨日开始计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从追讨日起两年内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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