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哲 昨天,浙江省出台《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考核办法针对各设区市、县(市)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考核,试行阶段只考核PM2.5指标。
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状况评价以上一年为基数。
自2014年1月1日起,浙江省将对县(市)级城市PM2.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对设区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市、县(市)城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
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
PM2.5指标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以上(低于15微克/立方米,相当于世界卫生组织的过渡期-3标准,其准则值为10微克/立方米)要求的可评为优秀。
PM2.5指标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低于35微克/立方米)要求的,按照PM2.5指标年均浓度相对变化率: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浓度下降5%(含)以上的可评为优秀;其他仍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可评为良好。
PM2.5指标年均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35微克/立方米)的,如果较上年浓度下降幅度超过15%的,可评为优秀;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浓度下降幅度在5-15%之间的,可评良好;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浓度下降未超过5%,或浓度上升未超过10%(含)的,可评为合格;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浓度上升幅度超过10%的,评为不合格;上升幅度不超过10%但年度连续变差且累计上升幅度超过10%的当年评为不合格。
沙尘暴等特殊情况导致的空气质量超标,不计入考核范围。
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城市,从下一年度开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对该城市PM2.5指标造成重大影响的工业建设项目。通过污染治理等措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持续2个季度达到合格要求的,可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解除上述限批措施。
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结果还与经济奖励处罚相挂钩,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情况和PM2.5指标年均浓度下降或上升的程度,对各市、县(市)分别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或处罚。
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的,PM2.5指标年均浓度下降在10%以内、10—20%、20—30%、30—40%、40%以上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考核结果不合格的,PM2.5指标年均浓度上升在10—20%、20—30%、30—40%、40%以上的,分别处罚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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