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8日讯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一个法庭。
6月25日,陈建阳等五人在这里“翻案”,说18年前震惊萧山的那两起的士司机被劫杀案,“我们没做过”。
昨天,其中一起劫杀案“3·20”的“真凶”项生源在这里二审开庭受审。他说:我打了她(的姐徐彩华),掐了她,把她拖下车,但是当时她没有死,还能说话。
5月30日,嘉兴中院一审判决,项生源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死缓。项生源坚持自己没有杀人,认为判重了,所以上诉。
18年前,到底发生了什么,昨天庭辩激烈。
他借口下车,捡了块石头
1995年3月20日中午,萧山衙前镇汽车站附近,那天据说项生源刚刚被偷了钱包,的姐徐彩华将红色夏利出租车停在项生源身边,走吗?项生源想着没钱坐公交,还不如直接打车,到家再给钱。
车上两人因路线和车费发生争执,项生源借口下车在路边捡了块石头。上车后争执再起,项生源动手。
前半部分的细节大家都没有异议。去年12月22日项生源被警方抓获时,仅仅一个小时,项生源就如同竹筒倒豆子一般把这些全说了。
只是事情的结尾,项生源昨天在庭上再三强调,我当时把她拖下车——
辩护人律师:“怎么拖的?”“从她的后背拖的,她脸朝上”。
“拖下来怎么放的?”“还是脸朝上,仰卧”。
而根据证人证言,徐彩华后来被发现时是俯卧在地。
这也是本案的一大疑点,庭上控辩双方反复交锋的地方。
存疑的“俯卧”和“仰卧”
18年前,项生源把徐彩华拖下车后,开着夏利至偏僻处弃车,而后回家。这18年里,他结婚,做生意,生了两个女儿,大女儿今年中考。而当天从尸体被发现至报警中间大约有45分钟。
当天中午1点钟,在农场拔草的赵丽娟看见有红色车辆经过,看到草丛里似乎卧着一个人,她没有细看,继续拔草。1点半至1点45分的样子,农场另一人董建敏发现有人俯卧在草丛,遂叫了个拖拉机手一同上前查看,发现徐已死亡。
赵丽娟和董建敏的证言是本案的重要定罪依据。但是,辩护人说:赵没有亲眼看见有人从车上拖下尸体,赵既然发现有人俯卧,为什么不去翻看,为什么继续拔草,不合常理。
俯卧?按项生源的说法,应该是仰卧。是不是有第三人翻动过?
对于这个怀疑,辩护人提出了更多“佐证“,比如项生源既然交代他拿走了徐彩华的耳环,就没有理由隐瞒他也拿走了戒指(后徐的丈夫指认,徐的戒指也被掳走)。徐彩华的臀部和裤脚有杂草和黄土,证明她确实仰卧过。那么是不是这里不是第一现场,是不是或有第三人。
如果遵循疑罪从无,以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那么项生源是不是至多不过“故意伤害”。这是辩护人此辩的核心。
证据链完整,证据确凿
检察员是两位女将,有备而来,几轮庭辩开口第一句都是,“我把辩护人刚才叙述的重点梳理了一下”,总结得当,命中要害——
赵丽娟的证言有瑕疵,有时候正是这些瑕疵,更显客观。
项生源的口供,赵丽娟发现尸体,董建敏确认(徐)死亡,以及尸检结果(徐身上的伤害与项生源交代的击打掐脖捂嘴吻合),车内指纹比对(有三处与项生源指纹对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时间上也是闭合的。没有第三人的可能性。与公安此后的侦查所得也相互印证。
辩护人的怀疑是一种猜测和想象,没有更多的证据支撑。而证明其有罪已经证据确凿。
维持原判
昨天上午10点开庭,中午休庭合议后,下午2点半继续开庭,继而判决。
法院认为,项生源因琐事纠纷,采用石块砸头面部、捂嘴、掐颈等足以致命的手段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并将被害人抛弃路边,致被害人死亡,足以表明项生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故意杀人罪正确。
在证据上,侦查机关于1995年案发时制作的证人证言及尸检报告等证据,均有尸检照片、现场勘查照片等予以证实,项生源除对被害人当时被抛弃现场的状况提出辩解外,其余所供均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侦查机关对相关证据中的瑕疵已作出补强,依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项生源将被害人抛弃时,即有证人目击,且随后报警,此时被害人已经死亡。被害人死亡与项生源行为间因果关系明确,项生源辩称其离开现场时被害人仍能说话,没有证据证实。
至于“缓刑”,是因为项生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其亲属代为预交部分赔偿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昨天还有一位上诉人,是被害人徐彩花的丈夫。一审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20万元,他认为太低了,要求改判死亡赔偿金等一共80余万元,法院认为一审的赔偿数额认定也是适当的,也一并驳回。
在庭上,项生源说,他不知道徐彩华已死,更不知道此后陈建阳等五人为此坐了18年冤狱。对陈建阳他们来说人生最美好的18年已经过去。
项生源在这自由的18年里,走南闯北一度被视为村里的能人。如今41岁的他满头白发,轮到他为自己所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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