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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五条"重申"20%个税" 房产转移购置时间怎么算?
2013年07月01日 07:56:13

   浙江在线07月01日讯 新“国五条”重申“20%个税”以来,房产转移一直是市民咨询的热门话题,转移成本多大?转移后购置时间会不会重新计算?……有市民不讳言,虽然目前甬城二手房买卖税收政策遵循旧制,但税收从紧,“20%个税”、房产税等是未来方向,希望通过转移房产未雨绸缪。

  最近,市民吴先生也有转移房产的打算。2007年他购入了一套商品住宅,当时房产证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现在想转移到妻子一人名下。他很想知道,“减名”后房产持有时间是否需要重新计算,毕竟房产持有年限牵扯到日后转让税费问题。

  记者近日咨询房管、税收相关部门了解到,不少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购置时间无需重新计算;但除了夫妻房产增减名字不用缴税外,一般通过转让或赠与的方式来增减名字均有可能产生税费。

  据了解,夫妻房产“减名”,实际上是夫妻约定将一方的产权份额转移给另一方全部所有,目前房管部门对这类业务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办理。根据现行政策,夫妻房产增减名字,契税可以申请免征,且购房时间按此前购置时间确定。

  也就是说,“减名”后这套住房的购置时间仍为2007年。这就意味着,现将此套住房出售,可以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即,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140平方米以上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此外,如果两套住房家庭,通过夫妻析产确定双方各持一套之后再离婚,那么两人持有的房产都为唯一住房,届时转让满5年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了夫妻房产“减名”外,还有一些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购置时间也无需重新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均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而其购房价格,也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另需注意的是,赠与无论如何契税都为房产总价的3%,没有优惠;直系亲属间赠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是免征或不征的;而非直系亲属间赠与住宅,个税为核定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相关税费的20%,营业税及附加视住房面积和持有年限而定。此外,房产赠与,和继承、遗赠一样,要收取公证费。目前市区普通住宅在公证时,一般按最低4000元/平方米计算价格。

  
来源: 中国宁波网 作者: 记者张璟璟 编辑: 林文斌(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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