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下午,义乌市民杨先生下班回家,收到一封信,打开一看,是“义乌市人民法院传票”。
传票上,案由一栏上写着:居间合同纠纷。
杨先生想起来,几天前,一个房产中介给他打过一个电话,说要告他。
这个中介,仅仅是带他看了一回房而已。
买房
杨先生,30岁出头,义乌人,今年准备买房结婚。
他跟我说了和中介之间的纠纷:
我从今年4月份开始找房子,有一天,我和业务员一起去香山小区看房子。
到了小区,我发现原本看中的一套2楼119平米的房子已经卖掉了,中介说,同样户型的6楼还有一套,还有12平方米的车库,135万,价钱还可以谈。我们和6楼那家房东谈,对方卖价138万,便宜个一两千还行。我觉得太贵,就走了。
4月底到5月初,又有3家房产中介,同时向我推销这套房子。
其中一家中介比较诚心,帮我约了好几次房东,最后,通过这家中介公司,我和房东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成交价1351800元。
6月份,房子过户到我名下之前,在报纸上公示。
然后我就接到了第一次带我去看房的中介的电话。
对方问,我买下的那套房,她是不是带我去看过。
我也没隐瞒,跟她说了实话,她说要告我。
看房确认单
一、甲乙双方确认:由乙方工作人员首次带领甲方亲自进入下列房地产进行了实地验看,甲方愿意委托乙方居间求购或租赁该房地产。
二:乙方提供的房屋信息为客户首次知晓。
三:甲方看房后没有购买或租赁该房,则不交佣金;但是看房后客户或者其亲属购买或租赁了此房,说明甲方采用了乙方提供的信息,因此应当向乙方支付信息费,甲方购买该房信息费的数额为所买这套房子成交价的1%,若甲方看房后未经过乙方私自与房东购买该房应当支付乙方买卖双方应付总佣金,数额为总成加价的2%;应当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后的五日内支付,逾期不支付,每日应按所付款的3%支付违约金。
纠纷
这次房产中介起诉杨先生的依据,是一份“看房确认书”。
杨先生说,第一名中介带他看完房,让他签了这份“看房确认书”,当时他并没有仔细看条款。
“看房确认书”上,很多条款都反复强调房屋信息为中介“首次”向杨先生提供。
“我以为,‘看房确认书’只是中介带我看过房的一个证明。”杨先生说,当时签这份东西时,对方没有向自己说明具体内容,还挡住了确认书的具体内容。“如果知道是这么回事,肯定不签的。”
“中介把我给告了,要我赔26700元中介费和违约金,他们这是利用买房人外行,欺骗客户签了看房确认书,我现在也后悔,签完之后,买房的幸福感都没了。”
昨天,我也向中介公司进行了了解。
中介公司一名姓王的女士说,她就是那个带杨先生看房的中介:“这明显是‘跳单’行为,我们给他提供了信息,带他去看了房,他绕过我们,跟房东私下买卖,我们付出了这么多劳动,到最后没我们什么事了,我们也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女士说,她第一个带杨先生看了房子,他也签了看房确认书,无论他最后是跟房东私下交易,还是找了其他中介公司,都必须给第一家看房中介支付佣金。
“中介公司,不可能无偿向你提供房源信息,在杨先生买房过程中,我们多次提供了咨询服务,积极向房东砍价,杨先生的作法让我们无法接受。”
说法
针对客户和房产中介的纠纷,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善谈了自己的看法。
一些房产中介,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为了保障房产交易后能够顺利拿到服务费(佣金),采取了与购房者签订“看房确认书”、“看房协议书”等合同形式,来制约购房者,其做法也无可厚非。
但我们要知道,并非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看房协议书”,购房者就必须支付中介服务费,是否需要支付中介服务费,最主要还是看房产中介有没有为此付出相应的努力,促成双方达成了购房协议。
本案中,中介公司以“看房确认书”为由,要求杨某支付26700元中介费(信息费),明显缺少法律依据。
首先,从案件材料来看,本案讼争房产的房源信息应当是多家房产中介间共享,并非是第一家房产中介所唯一掌握的,而杨某事实上也没有利用第一家房产中介所提供的房源信息与房东达成购房协议,而是通过第二家房产中介完成了房产交易。为此,第一家房产中介要向杨某收取信息费缺少法律依据。
其次,虽然“看房确认书”中有约定“如果杨某购买该房屋,作为首次信息提供者,杨某必须支付中介费用”,但作为格式合同,该约定显失公平,且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应属无效。
义乌房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丁黎明说,让客户签“看房确认书”,本身是中介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但如果中介公司在让杨先生签订看房确认书时,没有尽到明显的告知义务,就是忽视消费者的正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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